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本月实施

提要: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亮化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  2010年1月,我市推行了《张家口市中心城区夜景分级管理办法》,对不同街道采取夜景亮化分级管理。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提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规划、建设方面,《规定》提出,城市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照明架空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控制系统应符合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

  在节约能源方面,《规定》提出,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结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依据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分级照明。城市次干道、小街巷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半导体(LED)为光源的路灯灯具,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灯具系统效率应不低于90lm/W;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不低于80%,泛光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

  在管理和维护方面,《规定》提出,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严格控制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建设管理科李向阳介绍,作为我市城市亮化工作管理部门,他们已经在7月12日收到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李向阳同时表示,《规定》对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对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吴建巍)

  【现状】

  灯具改造后普遍节能60%

  据市李向阳介绍,截至2011年底,中心城区照明亮化设施已达268723盏,其中照明设施是31886盏,景观灯为236837盏。我市自2008年开始对城市次干道和背街小巷进行LED灯具改造。截至2011年底,已经对4条街道完成改造,分别是,工业东街、五中巷、胜建街、清水河北路三中桥至东花园路段,共计改造LED灯具138盏。今年我市计划对14条街道进行LED改造,目前正在筹划中。

  李向阳说,过去,用于亮化的泛光灯每盏功率为100瓦,甚至200瓦以上,现在改用LED泛光灯、LED投光灯,每盏功率只有18瓦,LED洗墙灯也分别为18瓦和36瓦。建设桥上安装了2.6万盏灯,每盏灯功率不超过3瓦。同时,在市区周边山体和铁道东街等地因地制宜,采用太阳能灯具。和过去相比,现在城市亮化普遍节能60%。

  去年8月,我市对清水河两岸的东方购物中心、桥东新华书店等22栋建筑进行外立面改造。对清水河两岸的草坪灯进行改造。迎宾馆南侧草坪安装了永久树灯。在清水河中路、长青路等路段,树上安装了流星雨树灯、五星灯等。市区在对鱼儿山、八角台、西太平山,小白山4座山体亮化的基础上,又完善了八角台建筑物及通信塔的亮化,改用泛光灯后,沿山脊形成的亮化,效果更加明显。继续完善对通泰桥、清水桥、清园桥、商务桥等22座桥梁进行了亮化,做到了一桥一景。市区高层建筑的亮化不到位,城市整体亮化效果就出不来。在供电大楼、中保大厦等市区可视面建筑物亮化改造提升后,又陆续增添了中联大厦、百盛等建筑物的亮化,在大的风格统一的基础上,各栋建筑物展现各自特色。

  市区景观灯夏季晚10时30分关闭,冬季晚10时关闭,在此基础上,逢节假日延长半小时。景观灯分为重要节假日、一般节假日和日常情况,不是每天都点亮。清水河上各桥梁景观亮化平时一般不亮,只有在双休日、重大节日和市里有活动时才点亮。市区建设了路灯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了桥西、桥东全部路灯和部分景观亮化设施集中控制。

  【措施】

  装灯率达到100%

  《规定》提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亮化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几年,城市亮化设施以每年300%的速度递增。全市完成了对22座桥梁、300余座建(构)筑物、4座山体、70条主次干道的亮化。随着亮化工作的逐年推进,目前,我市主城区道路已经实现装灯率100%。

  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

  《规定》提出,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严格控制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李向阳介绍,我市夜景照明智能控制中心已经在2009年投入使用。中心使用后,我市主城区路灯等照明设施采用集中控制,统一开闭,数字化管理。该系统的投入使用可以节约维护费用,最主要的就是及时发现故障,尽早排查维修。目前,我市已经实现规定所要求的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出要求。

  夜景亮化分级管理

  《规定》提出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分级照明。亮化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

  2010年1月,我市推行了《张家口市中心城区夜景分级管理办法》,对不同街道采取夜景亮化分级管理。目前,我市的亮化节能,LED灯具改造主要在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推广,城市主干道,仍以高压钠灯等穿透力强的灯具照明。工作人员说,高压钠灯也是国家允许使用目录内节能灯具的一种。

  【名词解释】

  城市照明

  《规定》中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

  《规定》中所称的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

  《规定》中所称的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变配电设施(含变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照明主体设施(灯杆、灯具、光源及配套电器等),高低压线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节能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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