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不细致 购买小产权房起纷争

  2010年6月,小吴准备年底结婚,欲购一套房子。市内的房价承受不起,于是就在郊区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买房时,开发商口头告知小吴已经办理好了建设用地证,一个月后就可以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小吴考虑到价格优势,多余的钱还可以买一辆轿车用于上下班,故未做细致调查,也没有咨询律师,即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内部合同。合同中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最后一笔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小吴按约支付了前两笔房款,最后一笔房款因开发商手续不全,银行贷款无法审批通过,开发商将小吴告上法庭。开发商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款分三期付清。现在还有一笔款项未付,故要求小吴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余款。小吴辩称:银行贷款无法审批通过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手续不全。同时反诉开发商,提出当时开发商承诺可以办出产证,现在办不了,已构成商业欺诈,要求开发商按总房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由于是无效合同,其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而开发商口头承诺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事实无法得到印证,遂进行调解,由双方返还财产。但小吴因已实际居住不愿退房,开发商也不愿解除,只能判决结案。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也是一种财产,小吴享有居住权利,故应承担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并驳回小吴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规定了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和解除的,买受方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小吴无法举证证明出卖方有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所以其反诉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本案,律师告诫购房者:一定要查验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书或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果是期房,一定要验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口头承诺不可相信,一定要落实在合同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诉讼有依据,权利有保障。 文/张建伟;祝文龙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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