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彭城晚报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明确了工程的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界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职责,规范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检验检测行为,建立完善了执法监督。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和质监部门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 1
推行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近年来,在电梯使用中,存在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损坏不能使用,有的电梯内无通讯信号覆盖,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被困乘客不能及时得到解救,进而引发严重事故的问题,需要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解读 2
规范日常维护保养行为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也是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和改善的环节。《条例》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设立了异地注册电梯维保单位的备案制度;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将电梯维保业务违法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规定并设定了处罚。
《条例》明确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至少每六个月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标明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市民可一一对照这些职责,来考量电梯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做到位了,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例》规定,可向质监部门举报。
同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还有义务对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同时书面向质监部门报告。
解读 3
明确电梯相关费用的承担
电梯运行费用以及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和保障问题,是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运行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电梯运行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集中收取、支付。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电梯运行费用可以列入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电费中收取、支付。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已经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的筹集和使用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的问题,为保证电梯及时得到更新、改造、重大维修,避免久拖不决,《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直接代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使电梯运行费的使用情况更加透明,《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电梯的商业广告收入应该如何使用?《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应当依法优先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解读 4
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根据我市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落实”, 确保了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得到落实。
《条例》还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如果市民乘坐电梯时发现电梯无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发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灵,可向质监部门举报。
解读 5
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从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针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电梯检验检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电梯登记、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接到投诉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行政责任。
对乘客安全乘坐电梯应遵守的相关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坐超载电梯;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安全部件;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条例》还就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等作出明确规定。
我市电梯多达9000台
据了解,目前我市电梯拥有量多达9000台,其中1/3集中在住宅和写字楼;自动扶手电梯多达上千部,大部分集中在商场、超市、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这些电梯绝大部分是2004年以后安装使用的,近3年随着高层住宅和写字楼的增多,我市电梯数量以每年1000部左右的速度增加。市区电梯正逐步进入维修高峰期,所以故障发生率也处于高位。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你在电梯使用中还有哪些疑问,遇到哪些问题,均可拨打热线85608110,本报将请有关部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