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副处长受贿被判刑

    本报记者曾永红 王兴夏 

    通讯员刘瑾 株洲报道 

    昨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分别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4年。尹春燕受贿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16.9万元),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均被没收。

    利用担保公司可贷款之便受贿

    尹春燕于2004年起开始担任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一职,刘鸿刚也于同年被任命为该处副处长,主要负责产权处下辖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法院判决书显示,两人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担保公司可以向房产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尹春燕在担任处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8.1万元。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8年,刘鸿刚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刘鸿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盗窃摩托车作案3起,总价值9734元的犯罪事实,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侦查查证属实。刘鸿刚以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株洲市中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

    原处长爱打牌,开发商牌桌上送钱

    2008年,尹春燕担任产权处处长期间,曾对媒体说过:我们(房产处)并不是 “大衙门”,只是服务单位,同时也是执法单位,我们的执法是为房产市场健康运转,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服务。然而,尹春燕的实际行为却与她本人所言背道而驰。

    在尹春燕的“招呼”下,株洲市新天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31日、2009年1月12日向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500万元。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分别于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2009年尹春燕生日期间、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过生日的名义送给尹春燕人民币共计11万元。

    同时,刘某为感谢刘鸿刚及担保公司经理贺春林(另案处理)、副经理左辉(另案处理)对其借款的关照,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送给刘鸿刚及贺春林、左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在从担保公司成功贷款的房产公司中,几乎无一例外都会送钱给尹春燕、刘鸿刚,每次少则几千元,多则四、五万,多为现金,但也有通过送购物卡变相贿赂的情况。2009年春节前后,房地产开发商李某为感谢刘鸿刚在贷款上的帮助,送了4万元的购物卡给他。

    据知情人士透露,尹春燕喜欢打牌,开发商便想方设法在牌桌上给她送钱,贷款成功的两个房产公司的董事长都曾送她5000元底资。

    此外,开发商还绞尽脑汁在尹春燕身边“安插”人手。开发商周某为请尹春燕安排其女儿到产权处实习,先后四次送钱给她,每次金额都在1万元以上。

    2003年,尹春燕等人去云南考察。在云南丽江,同行的开发商周某送给尹春燕现金人民币1万元。此人后来还将位于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一套面积160多平米的房子送给了尹春燕。

    记者了解到,2011年10月份,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发证中心某科员唐某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费损失达460125元一案。作为唐某的上级部门领导兼该案的证人,尹春燕称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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