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预售合同60天内不备案 暂停开发商相关业务

  南都讯  记者昨日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从3月1日起,要求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三十日内需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逾期不备案的开发商将暂时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通知要求,从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须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惠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因银行按揭贷款审批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该企业将暂时无法在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对合同登记备案业务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系统才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据悉,近期,有部分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因此有部分购房者向房产局进行了投诉。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袁贵平表示,如果不进行备案,将无法有效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如果开发商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购房者也不知情的,只有进行了备案登记,房子才真正属于购房者。

  其实,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直有要求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但却没有明确不及时登记会有什么制约措施。

  袁贵平说,之前曾有过逾期登记收取三倍登记费的做法,但后来也取消了。这次再一次重申该规定,就是希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惠州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记者 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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