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村的纠纷:新城中冶合作开发案始末
相比此前诉讼要求的2.6亿赔偿金,如今该案终结于3000万人民币,看起来新城最终还是做出了一些妥协。
观点地产网 见习编辑 李雯露 江苏新城于12月23日公告宣布,其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及上海中冶新域置业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签订了调解书。
公告披露,该公司现已收到宝冶集团和中冶新域支付的3000万元人民币,三方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战斗村20/2、20/3宗地块的合作开发事宜,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合计105.1299万元,由该公司和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各半。
至此,这起历经2年多的合作纠纷案进入终结。
新城:无法认同协商方案
资料显示,2006年底,江苏新城地产与宝冶建设签订了战略合作开发协议,就高行镇战斗村20/2、20/3地块进行共同开发。
根据当时协议,在宝冶建设根据相关要求设立用于开发该地块的子公司中冶新域后,其还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并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由新城地产单方面对中冶新域增资4000万元,获取该项目公司40%股权。
而在2007年7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宝冶建设签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了补充合同。2008年1月2日,上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颁发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新城方面表示,自得知宝冶建设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公司便向对方要求以协议约定方式实现对中冶新域增资,但是多次发函催促并未收到宝冶建设方面的回复。
直到2008年2月底,宝冶建设才向新城地产发来增资扩股协议方案,主要内容要求新城地产以产权交易方式对中冶新域进行增资扩股,因为相关资产为国有资产,按照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而不能进行协议转让。但新城地产无法认同这个增资扩股协议方案。
新城认为,中国中冶于2009年9月在A股市场整体上市,其中包括了争议的项目公司资产。上述这些事实表明了宝冶建设是在故意阻止公司参与项目,违反了合同义务。因宝冶建设对增资一事的拖延,致使项目公司资产不断增值,截至2009年,该地块已大幅升值,若以市场评估值计算,中冶新域40%股权对应的转让价已高达逾3亿元,对新城来讲这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最终,新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约定对中冶新域增资,继续进行合作开发,并就增资延迟向两被告索赔2.15亿元经济损失;如果无法实现增资,还要求两被告赔偿2.6亿元利润损失。
2009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审理。原告为江苏新城地产,第一被告为中国中冶下属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另一被告为双方合资项目公司上海中冶新域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