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一票否决”问题“加装电梯”新规20日起实施
为了破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票否决”的问题,市住建、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对泉州市2013年印发、2015年修订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增设电梯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这一最新版“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将于3月20日起实施。新规有哪些亮点?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实施条件更明晰 加装电梯须“双2/3业主表决、双3/4业主同意”
据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实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以来,全市共申报增设电梯531部,其中471部已投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之间意见不统一导致加装电梯审批“搁浅”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新版《指导意见》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也就是说,加装电梯必须获得‘双2/3业主表决、双3/4业主同意’。”该负责人说,举个例子,某楼栋共有12户业主,大小户型的面积不同,如果该楼栋要加装电梯,就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2/3的业主(即8户及以上)来参加表决,而且来参加表决的人中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3/4的业主(即6户及以上)同意,才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指导意见》还明确,增设电梯项目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资金筹措方面,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是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流程设置更规范 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全过程闭环管理
《指导意见》对加装电梯审批流程重新梳理,设立了方案初审、公示见证、规划审查、委托可靠性鉴定、部门简化审批、井道施工、部门查验、电梯安装等8个程序,取消了原来到住建部门办理“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等环节。同时明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增设电梯申报事项,并进行审批。
“加装电梯的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后,就可以到所在县(市、区)的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窗口提交申请。”该负责人说,申请提交后,由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看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是否可行,“增设联合踏勘这一前置环节,可以有效避免业主在进行到后半段时才发现建筑结构不符合加装电梯的条件,多花‘冤枉钱’。”
此外,《指导意见》针对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也作了完善,将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全过程纳入闭环管理,确保加装电梯施工、使用的安全性。要求在加装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安装完成后,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在使用管理及维护上,《指导意见》明确,由业主负责对增设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据悉,为了让加装电梯更加便于操作、有据可查,市住建部门还创新制订了4种格式范本,供线下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使用,可在泉州市住建局官网下载。
新规适用范围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
◆不适用: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