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建小区配套设施未到位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针对很多小区房子建好但配套不同步的问题,海南省近期出台规定,对新建小区建设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未履行承诺建设配套设施的小区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验收,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海南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提出,各市县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必须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对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规定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房产管理部门会协助执法部门监督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建设单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会进行记录和监管。
根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按要求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在销售现场公示,并要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还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