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
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衔接
对拟定此次《管理规定》的原因,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深圳市曾在2011年5月和2013年12月出台过两个文件,分别是《既有单元式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程序(试行)》和《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这两份文件对加装电梯规划报建程序进行了规范,也提供了具体的办理指引,加快推进了加装电梯的工作。在文件指引下,翠竹园、粤海综合楼、东乐花园、华富北村、碧湖玫瑰园等小区加装的电梯已投入使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行政程序复杂、建设资金筹措难等问题。”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此次拟定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之前的政策思路,保留了大部分的政策条文内容。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加装电梯
此次拟定的《管理规定》有哪些亮点?据介绍,《管理规定》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管理规定》,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且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在申请主体方面,既有住宅能以栋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也可以以梯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在出资方式方面,《管理规定》明确,电梯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管理规定》还特别提到,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业主可以约定高楼层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低楼层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加装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栋)总户数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