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之乱 格力地产旗下海控金融卷入自融

提要:由于“自融”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违规尚不好判定。不过风口浪尖下,“有嫌疑”的企业大都会把相关标的下架了事。

  由于“自融”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违规尚不好判定。不过风口浪尖下,“有嫌疑”的企业大都会把相关标的下架了事。

  近两年来,实业公司搭配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流行趋势,但有关“自融”的规定也经常让这类平台处在风口浪尖。据公开资料,目前万科绿地碧桂园、佳兆业、恒 大等大型房地产商,均已通过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收购牌照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但实业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自融”的质疑声也一直伴其左右。

  近日,格力地产旗下的网贷平台海控金融被指涉嫌“自融”,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关注与讨论。《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在遭到质疑后,海控金融已经下架了被质疑的企业融资标的,目前平台标的仅剩个人标。

  “自融”,确实让投资者极度不安。从以往的网贷平台犯罪案例来看,有“自融”行为的网贷平台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用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e租宝”平台被查以前,就面临着多家媒体的自融质疑,被查以后,其融资总额之巨令人咋舌,数百万投资者被困其中。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之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显著障碍。是否有合理的空间允许优秀的实业公司通过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

  因为实业企业内部的平台,更容易了解该企业旗下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更容易拿到优质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实业公司通过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消化企业内部的优质债权,比纯中介性质网贷平台的风险管控还要有效,而且节省下来的成本可以惠及到企业与投资者身上。

  海控金融的“自融”疑云

  此前据媒体报道,有网友质疑称,格力地产旗下网贷平台海控金融上的融资方几乎均为同一家企业——珠海格力建材有限公司。而资料显示,珠海格力建材是格力地产全资子公司。与此同时,海控金融担保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亦隶属于格力地产。

  公开资料显示,格力地产在2015年3月成立了P2P平台海控金融。此外,格力地产还有融资租赁(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商业保理(上海海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等金融牌照(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针对海控金融涉嫌自融的质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事项的问询函》,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事项进行了问询,要求公司对旗下网贷平台的相关问题做出补充披露。

  11月22日晚间,格力地产发布公告,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回复称,“格力建材”、“两江格力”和“海控金融”均为下属企业,但3家公司“没有相互持股关系”。并称,“海控金融”没有收到金融相关部门的处罚、通知或整改意见,不存在违反《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表示,公司A股股票将于11月23日起复牌。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上交所问询格力地产的3个问题分别为:1. 旗下网贷平台的主要融资方及担保方是否为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2. 是否违反关于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规定。3. 如涉及违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工商信息显示,“格力建材”股东为珠海格力,而珠海格力是格力地产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格力地产持有“两江格力”60%的股权,而重庆格力地产的股东也是格力地产。也就是说,“格力建材”与“两江格力”同为格力地产的孙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海控金融”的融资方为“格力建材”,担保方为“两江格力”。这表明,格力地产旗下网贷平台“海控金融”的主要融资方“格力建材”与担保方“两江格力”皆为格力地产的孙公司。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遭到关联融资质疑后,海控金融已经下架了被质疑的企业融资标的,目前平台标的仅剩个人标。

  对此,海控金融客服经理表示,最近平台在做运营调整,因此将企业融资标的暂时进行了下架,至于未来什么时候重新上线企业标的,目前暂不清楚。

  实业+互联网金融平台频受质疑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不断有实业公司自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被质疑涉嫌自融,同时也引起业内人士对于“自融如何界定”的争论。

  去年,在万达集团与快钱公司牵手半年之后,共同推出的“稳赚1号”上市3天一抢而光,随后的第二期同样被“秒杀”,但因它的投资标的是万达2015年新开工且在2016年开业只租不售的万达广场项目,由此引发的“投资人资产流向就是万达自身”“万达金融产品涉嫌自融”等质疑声始终未断。其另一款固定收益产品“快定盈”,因委托投资标的仍为万达相关资产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稳健收益型理财产品,再度让万达金融陷入自融嫌疑。

  今年3月,恒 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恒 大金服”正式上线,恒 大互联网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恒 大金服未来将按照国家要求,以“不做资金池、不自融”等发展原则,确保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随即,曾有媒体爆料称,恒 大金服涉嫌自融、关联企业浮出水面的消息,据悉,涉事借款项目的借款方是江门凯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而担保公司为恒 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该媒体称,恒 大金服涉嫌自我担保。

  实业企业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遭质疑?那么,什么是自融呢?有业内观点认为,产业链集团在做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又能否规避自融嫌疑呢?首先,必须要承认的是,关于自融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技术性认证难题。一般的逻辑是,要看平台在业务流程上是否引入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资金存管,资金流向是否客观透明,另外借款人是否多样化(如果一个平台多次频繁出现和自身业务相关联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借款,则有一定的自融嫌疑)。此外,融资标的是否规律,如果频繁出现短期高息或者时期不规律的理财投资标的,并且在资金去向上没有做明确的解释说明,那么很有可能就是资金池或者是自融。

  此外,有观点认为,实业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最大的好处是让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的钱给了谁,出了问题可以找到具体的负责公司。但如果在业务流程上还不具备第三方资金管理和严格的资金去向管理,那么自融的嫌疑也是较大的。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曾表示,实业互联网金融也可以说是其产业链金融,两者的业务边界很模糊,关键看个人道德。也就是说自融不是罪,而是道德问题。

  网贷监管的“自融”之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

  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外,“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办法》颁布并生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成为正式的行政规章规则。《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

  尽管禁止“自融”已经是板上钉钉的要求,但是,“目前对于自融缺乏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在《投资者报》记者的采访中,多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从业者对记者如此说,“设立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旗下的公司进行融资,是不是自融不好判定。”供应链金融平台也有的接受核心企业的入股,然后为其上下游的企业进行融资。

  但是,砺石商业评论援引盈科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业务部主管楼峰的观点,他称“自融及变相自融,主要判断‘自’的范围,从直接解释来说,就是自己给自己融资,比较容易理解;从扩大解释及主管部门的口袋条款‘变相自融’来说,我认为从公司法及财税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自融’,因为不能排除利益输送的可能。”

  对此,一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CEO对记者表示,还是需要监管层自上而下地对“自融”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只要是涉及到实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要受到质疑,对于平台本身以及投资者都有不同程度的误导,对行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互联网金融整治进行时

  眼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3月底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实业平台被质疑自融,投资者更担心的是有自融行为的网贷平台,这些平台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最终资金流向不知所踪。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要求网贷平台至少应披露11项基本信息,包括:从业机构全称及简称、从业机构注册资本、从业机构实缴资本、从业机构注册地址、从业机构成立时间、从业机构法定代表人、从业机构经营范围、从业机构联系方式、从业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注册协议模板、客户资金存管情况;披露3项从业机构治理信息,包括:平台组织架构、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名单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至少应披露1项从业机构财务会计信息,即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信披问题的确已经不容忽视。今年5月10日,在美国Lending Club曝出违规、作假丑闻后,美国发布《网贷市场化信贷的机遇和挑战》白皮书,其中特别提到,更高的透明度不仅会对在线借贷的各个参与者,包括借款客户、投资客户以及资产证券化的购买方都带来实质帮助和利益,也是监管必需的手段,已拥有完善的征信机制和信用体系的美国都需通过提高透明度来监管行业,中国更加不言而喻。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信息披露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恶意的自融平台露出“狐狸尾巴”,建议投资者多多关注监管层的动态与各地金融部门提示的各种风险。年底也是问题平台出现危机的高峰期,建议投资者谨慎投资。

新浪地产
关键词:

网友观点

我要说两句

person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快捷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