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增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

提要:据了解,原规定自2007年5月施行至今,已逾9年,规定的部分条文与当前治安防控需求、管理现状已不相适应,亟需修订。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查看、复制、获取、传播、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信息。

  据了解,原规定自2007年5月施行至今,已逾9年,规定的部分条文与当前治安防控需求、管理现状已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原规定共30条,本次修订后共27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行业自律,权益保护,安装范围,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设计施工,竣工备案,标识及避让要求,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紧急查看权,联网整合,诚信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加强了对个人隐私、财产等权益的保护,将酒店客房、集体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列入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范围,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安装和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明确规定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采集、存储客户密码,以免侵害私人的财产权。此外,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查看、复制、获取、传播、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信息。

  根据当前治安形势和反恐形势的需要,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扩展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重点场所或区域的范围,增加了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城市道路,街镇、社区各出入口和重要路段,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部位,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经营、存放场所,寄递企业、大型能源动力、供油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旅游景区,广场,农贸市场,商贸中心,社区(村居),规模以上出租屋,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会展场所,典当行,旧货交易市场,物资回收站,物流货运站(场),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重要部位等。

  针对公共视频建设后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即系统的使用单位就是管理责任主体,其应当采取维护、保养等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做好视频监控系统资源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等工作。

  此外,为了给一些突发状况(如小孩、老人走失,重要财物丢失等)中的个人提供线索,本次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

  据了解,目前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向寄递业、出租屋、城中村等视频覆盖率较低的场所和区域转移,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原规定的应建范围并没有涵盖这些新出现的治安隐患高发区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难以切实保障,因此修订新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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