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贵阳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要求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家庭可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现将相关申请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本市各区”)居民户口家庭或单身人员,收入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低保条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按0.9计算。(发放补贴计算: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下同)
二、具有本市各区居民户口, 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含)或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1950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按0.5计算;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两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含)或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1950元(含),在本市无私有房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按0.5计算。
三、具有本市各区居民户口, 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或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高于本公告第二条人均月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按0.3计算;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两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或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高于本公告第二条人均月收入标准,在本市无私有房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按0.3计算。
四、具有本市各区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无房家庭或单身人员,或持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且在本市无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员,不受收入限制,可申请纳入实物轮候配租,不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