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非深户社保1改3”楼市政策补充细则
昨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向媒体发布《关于非深户居民购房限购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深户社保1改3”等政策的执行细则做了进一步补充。
今年3月25日,深圳市政府发布6条楼市调控新政策,其中提出“非深户社保1改3”的规定。3月28日,针对外界关心的“非深户社保1改3”执行时间问题,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执行细则,规定3月25日(含25日)前有网签合同、网签认购书或者能提供相关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的,可视同已发生交易,可按新政发布前的限购条件执行。
此次《通知》将非深户在3月25日(含25日)前的购房行为细化为三种情况和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境内非深户居民购房,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3月25日(含25日)之前,且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在3月25日(含25日)之前已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须提交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
第二种情况:未能在3月25日(含25日当天)前网签的市民,须在6月24日(含6月24日)之前申请登记,并增加提交以下购房证明之一: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二、卖方通过中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的协议书;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第三种情况:3月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月24日(含当天)之后申请的,则不予受理。
而3月25日(不含25日)之后有购房行为的非深户居民,须提交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材料要满足3年及以上(不含继缴和补缴)这一条件。
《通知》还对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材料做出了调整: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自3月25日起向前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以个人社保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通过社保局提供的端口进行审核,将不再提交社保缴交清单。
另外,《通知》对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政策做了补充说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员只需提交自用、自住承诺书,便可以购买一套住宅;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可以购买自用的办公商品房,但需提交自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