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主注意:欠缴年票费或进失信黑名单
最近几天,东莞市不少车主均收到东莞市路桥收费所发出的催缴路桥年票费的短信,举例“东莞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因拒缴年票遭法院处以“扣押车辆、查封银行账户、公开曝光失信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重罚。
许多收到短信的市民担心,自己也有未缴年票的情形,最担心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将成为案件被执行人,到什么程度将会受到处罚以及何种处罚,记者就上述问题详细咨询了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新登峰属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
上周,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对全市欠缴路桥年票费的行政非诉案件进行集中执行行动。本报记者跟随执行人员前往东城、南城、塘厦、沙田等地的多家企业,进行集中执行行动。该院当日共出动执行干警35人,执行标的计30万余元。
这次行动之后,市路桥收费所即向广大车主群发催缴短信。其中一条短信内容如下:“我市开展依法追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行动,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被市法院扣押车辆、查封银行账户、公开曝光失信,并处以罚款10万元。为避免被依法处罚和留下不良诚信记录,请欠缴年票费的车主或企业迅速到各缴费点或东莞银行、农商行缴年票费。”
据了解,东莞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名下14台车拖欠路桥年票费16.6万元,市路桥收费所催缴未果情况下,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新登峰公司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路桥通行年票费收取合法有据
2015年1月15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认为路桥通行年票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取,合法有据,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执行令的要求履行路桥年票费的缴交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涉案款项,但该公司一直拒不履行。
经调查,法院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遂将该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信用征信惩戒,并根据涉案执行标的额度档案查封该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车籍,冻结该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相应款项清偿所拖欠的路桥年票费。同时,鉴于该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严重妨碍执行工作,2015年1月21日,法院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因该公司未缴纳该罚款,2015年10月22日,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下,法院执行人员找到已查封车辆的下落,依法对部分涉案车辆进行实物扣押,并将于近期对该扣押车辆进行处分。
●焦点
今年法院受理400多宗强制执行申请
据市第一人民法院透露,今年法院共受理400多宗(多为欠缴2年以上的)有关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甚至列入最高院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措施。
记者跟随法院执行过程中了解到,一般收到法院的执行令之后,如果车主主动缴纳年票,则一般不会进行处罚。如果车主收到法律文书后有能力却不主动履行义务,则将进行罚款、甚至是司法拘留。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限额规定是10万元,没有最低限额规定;而对单位的罚款是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莞城一名开五金店的车主姚某名下小车有两年没缴年票费,一共1600元,对于法院的执行通知也无动于衷。法院认定其有履行的能力,但却不主动履行,等法院工作人员找上门执行,结果其被罚款2000元,罚款的钱比年票费还多。
延伸阅读
何种情形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车主会被录入最高院失信黑名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因为拒缴年票费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可就得不偿失,令你寸步难行。
2010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今年7月份,最高院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除此之外,不管个人还是企业,在银行贷款、办理工商、车管、房管等业务也处处被卡,就业方面,个人要考取公务员、考司法考试,都将没有报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