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发布 每学期最高1000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冀价行费[2015]221号文件,对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  

  河北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据介绍,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二)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同时,该通知也加强了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具体包括:规范收费行为。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收入全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96号)要求,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

  针对家庭困难学生学费方面,也有减免政策。要求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和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附:

河北省现在执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设区市具体执行标准

石家庄、保定、张家口,执行1999年标准,重点高中(现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300元,在设区市市区以外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50元;一般高中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250元,在设区市市区以外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

承德、邢台、沧州、邯郸、秦皇岛、衡水、廊坊,执行20002006年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200300元之间,示范性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300450元之间,最高的承德市第一、二中学为每生每学期600元。

唐山自2008年秋季起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学费(不含择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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