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红城:引入“责任保险”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提要: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数十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为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

  新闻来源:荆楚网

  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数十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其实,在电梯安全问题上,我国法律并不缺位。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我国的《特种设备法》对其安装、改造、维修等方面有着比较系统而全面的严格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为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电梯在维修、保养时发生事故,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制造、质保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请其他单位协同管理。

  尽管法律规定很明确,但现实中电梯使用单位不可能负责所有电梯的修理。这必然导致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理。无形中就会出现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情况。另外,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为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可物业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电梯维护保养的技术能力,更不具备维修电梯的经济实力。一量电梯需要大修,物业公司还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大修基金。若这项基金申请不下来,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只能继续运行使用。更何况有的物业公司并未尽职尽责:一方面,业主交给物业公司的电梯维护费并没有完全用于电梯的维保,物业公司为了节省开支想法设法逃避检修;另一方面,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物业公司倾向于选择价格低而资质、维保质量无法保障的维保公司。

  对于电梯安全的监管,可以引入责任保险,来突破目前电梯监管的困境。电梯事故伤害发生后,对受害方的善后,国内通行处理办法是由事故单位垫付、责任各方分担、政府财政兜底。然而,电梯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保险介入必不可少。电梯运行引入保险机制,不仅提供了赔付保障,还引入了维保质量第三方监督,提高了安全系数,真正为电梯绑上了“保险索”。当然,这种电梯责任事故应是独立于安监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第三方商业保险,由市场来调节。否则,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险作用。

  此外,电梯监管应该引进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电梯在我国作为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质监部门委托下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而一旦电梯通过年检后还是出了问题,质监部门执法时往往只打物业公司的板子。这也是广受诟病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戏码,导致检验环节责任混淆。引进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利于增强电梯生产企业、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维护电梯安全的责任意识,并促使形成市场机制下的良性竞争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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