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梯的报废标准与规定

http://news.dichan.sina.com.cn国际电梯网作者:聂玉彤 张绪鹏2015/4/2 10:28:21 新浪地产
提要:电梯故障和事故一直是城市居民以及媒体关注的热 点问题,近年来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 人员和财产损失。2004年5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 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规定:“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 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 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电梯故障和事故一直是城市居民以及媒体关注的热 点问题,近年来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 人员和财产损失。随着电梯数量不断上升,加上现有电 梯中使用时间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数量较多,曰积 月累,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必然进一步加大。如何在不 浪费设备、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让 电梯及时“退休”,已成为各级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在用电梯约245万部,其 中相当一部分数量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 10年。北京 市在用的超过10年使用年限的电梯有27413部,占全 市电梯总量的18%,而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居民住宅 电梯有11761部,占全市电梯总量的8%。随着使用年 限的增加,电梯零部件磨损日益严重,故障发生率大幅 提高,乘坐舒适性也明显降低,电梯投诉量占特种设备 投诉总量的95%。同样在上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电梯也有约4万部左右[11。

  1《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报废的有关规定

  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电梯使用 中,“企业承担的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 社会的监督作用”三位_体的新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 式,强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电梯报废中的第一位责任。 该法明确了报废中各方的责任。

  (1)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提出设计使用年限概念。 第四十八条指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 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 作者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測中心,北京丨00029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 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 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 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 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 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 保持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还增加了_些新的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的要求。第六十条指出:“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 统>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2国内外对电梯报废相关规定

  据了解,国际上没有关于电梯报废的标准。因为电 梯作为私有物品,在国外比较尊重私有物权的基础上, 只要满足电梯的安全,并不实施强制的报废。像法国巴 黎在用电梯的平均使用年龄就达到了 39年。

  2.1我国地方性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据悉,针对日前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让那些 达到使用年限的电梯能够适时退役,“国家版”的电梯强 制报废标准正在制订中。虽然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 电梯报废标准,作为电梯使用集中且安装电梯时间较早 的京、沪、江、浙等地,电梯主要部件地方性判废标准 已经相继出台。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改变了电梯部件报 废无据可依的现状,而且还将大大推动老旧电梯的更新 改造进程。

  2012年9月27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2-2012《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 术要求》,以及2012年7月20日发布、2012年12月1 曰起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610-2012《电梯主 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都对电梯曳引驱动、悬挂装置、 轿厢、门、安全保护、电气控制和导轨等主要部件的判 废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质监局制订的DB33/T 869-2012《在用电梯 风险评价规则》,把电梯可能对乘客的伤害按照严重程 度分成“高、中、低、可忽略” 4个等级,而把一些故 障按照发生的概率从“频繁”到“几乎不可能发生”分 成了 6级,然后针对在风险评价时发现的情况,按照这 两种分级进行风险评估,再进行风险评定,作出这台电 梯是要报废还是维修后继续使用的建议。比如,一部电 梯预期能在20年内安全运行,那么电梯各系统的零部 件寿命就该与之匹配.以避免失效和故障发生的高概率。 如果该电梯系统中包含有预期不超过8年安全运行的部 件,那么就要在小于8年的时间间隔内,用新部件更换 旧部件。这样可以相对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地方性电梯报废规定

  早在2001年,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 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 617号)规定,北京市建筑物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 达到15年的,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仍超过 15年的,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存在严重缺陷及其他无 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电梯,均应报废。对已达到 报废年限,但经电梯检测机构技术鉴定后确认质量可靠、 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检测周期缩短为6个月。部分住 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2005年,北京市《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 安全隐患的意见》(京政办发〔2005〕40号)又规定, 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产权人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 主体,负责老旧电梯更新或改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承担安全评估责任。电梯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 统、安全系统经评估有2个(含2个)须改造,建议更新; 有1个须改造,建议改造。

  2004年5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 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规定:“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 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 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2011年出台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中规定, 电梯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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