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一览

提要:《陕西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逐步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使用政策。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

  陕西省

  《陕西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逐步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使用政策。

  西安市

  《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居住建筑特指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公寓、老年公寓、别墅及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特指医院住院产、康复中心、疗养院、宾馆、旅馆、招待所、有住宿功能的饭店、酒店等。

  甘肃省

  《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特别是多层住宅、宿舍和公寓,以及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有集中热水需求并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在满足结构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安装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

  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

  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健身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政府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自2008年4月1日起,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青海省

  《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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