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单独两孩政策于2014年5月30日起在我省实施。9日,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向邯郸新闻网记者详细解读了我省的单独两孩政策。

据介绍,单独两孩政策解读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单 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 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 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 独生子女。

单独两孩应按照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 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 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手续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夫妻 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 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 (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1、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 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 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4、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 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 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单独两孩 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外生育。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另外,本次调整不涉及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我省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继续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也不适用这次政策。

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0311—87046044,也可直接拨打12356计生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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