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宠物拟不得进站上地铁
无锡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将于今年六月底开通,为维护我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近期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等法规和标准规定,组织起草并公布了《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无锡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涵盖乘客守则方面的票务管理、运营时间、违禁品种类、车内秩序、责任追究和运营服务规范方面的行车组织、车站服务、列车服务、设施设备服务、从业人员、服务监督等,其中“运营单位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120分钟的,按照全程票价计算车费”等规定都是首次出现。
目前,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已经我市法制部门备案,规范类文件廉洁性评估等程序后将在地铁试运行前的6月1日正式发布。
自行车、宠物不得上车
与公交运营相类似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以及学龄前儿童,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醉酒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它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 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 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的其他物品; 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等物品进站乘车。
车厢禁止滑轮、拍电影
地铁开通后,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也是乘客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 吸烟、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或踩踏座椅等行为; 随地便溺、吐痰;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有损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
同样,非法拦截列车或扰乱列车运行秩序、延误列车发车、阻断轨道交通运行; 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等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攀爬、翻越、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强拉、拍打、倚靠屏蔽门、安全门、车厢门以及阻挡屏蔽门、安全门、车厢门的正常开启、关闭;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和安全装置; 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被禁止。
此外,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未经运营单位允许,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也同样被禁止。
司机驾驶不少于5000公里
地铁运营,安全第一。因此,对地铁司机的技术标准要求也相当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列车驾驶员在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的指导和监督下,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 载客运营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驾驶列车,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应重新进行上岗考试。
运营单位直接面向乘客服务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仪容整洁,遵守服务规范,坚守作业岗位。从业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服务用语规范、文明、清晰、准确,对待乘客礼貌热情、有问必答、耐心细致,掌握与服务岗位相关的简单英语会话。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上岗。从业人员应具备本岗位工作业务技能。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车站客运服务人员等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须服从指挥,严守制度,不得擅离职守,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乘客投诉受理5天内答复
在服务监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在站厅、站台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监督投诉热线,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受理和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以及处理反馈的工作流程,及时反馈乘客的投诉处理结果,并做好台账记录。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投诉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移交运营单位后,运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