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属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拆除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新浪乐居德州讯(通讯员 王金祥)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业主张女士反映:2012年自己所在小区开建新楼,给居民带来了一定影响,物业公司免除了2、3单元部分居民2014年的物业费,小区的健身器材距离自家过近,已影响到家人休息,自家受影响也较大却没有免除。希望将健身器材拆除,免除自家物业费。

  经了解,该小区不存在因为开发商施工而物业公司免除业主物业费情况。小区健身器材属于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若需要拆除,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指的是与新建物业相配套的政务、教育、文化、卫生、邮政、商业、娱乐等公共建筑及按照小区的用地规划建设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共用设施,如会所、幼儿园、物业服务用房、车库、车棚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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