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防火门规范 通用技术条件解析
7.3.3.3其他:绳、滑轮、弹簧和调节设备。
7.3.4试验程序
7.3.4.1试验前的检测:检查门的完整性、连接件的牢固性、开启的灵活性、测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松开门上方的沙袋,使其撞击门扇正面。重复这一动作,至一百次。
7.3.4.3重复作试验前的各项检测。
7.3.5记录与观察
a.有关样品门的类型、规格、尺寸及所用材料、五金配件等。
b.沙袋撞击次数。
c.沙袋初始位置。
d.样品门被撞击的部位。
e.试验前后所检测各项数据。
f.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7.4耐火性能试验按GB7633进行。
注:对镶玻璃的木质防火门。凡每扇门的玻璃面积超过0.1m2者。应按GB7633测点布置方法测定玻璃的背火面温度。若玻璃面积不超过0.1m2,可不测其背火面温度。
对带玻璃上亮的木质防火门。其上亮玻璃的总面积如果超过0.5m2,应在玻璃中心部位100mm范围内增测其背火面温度。如果玻璃总面积超过1.0m2,还应同时测定其热辐射强度。
7.5风压变形性能试验,按照GB13685进行。
7.6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试验。按照GB13686进行。
注:7.5、7.6两项试验仅适用于建筑物外门。
8检验规则
8.1交收检验
8.1.1正常生产检验
a.木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应按本标准5.1.la条的要求采用目测方法选定。
b.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木材作为一批,应按本标准7.1条规定取样进行含水率的测定。
c.对于生产木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
d.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验。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8.1.2出厂检验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重复作本标准8.1.1d条规定的各个项目的检验。
8.2形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
c. 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每四年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8.2.2木质防火门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11项内容。其检验顺序按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 5.10条、5.11条、5.12条依次进行。
8.2.3抽样与判定规则
8.2.3.1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8.2.3.2二樘样品门如有一樘门检查合格,这批门即为合格产品。
8.2.3.3如果头一次形式检验不合格,允许再抽检一次。第二次抽检,应有两樘门检验合格,这批门方为合格品。
9标志与出厂证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与出厂证明书 木质防火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耐火等级、产品代号及出厂日期。
发贷时必须将出厂检验单随同发货单寄给用户。其中应注明:
a. 证明书编号;
b. 生产厂名称、厂址;
c. 产品名称、级别、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d. 产品性能检验结果;
e. 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盖章。
9.2包装
木质防火门的包装可采用草绳捆扎或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包装时应符合GB191和GB6833的规定。门扇不得直接接触,严禁在门上堆放重物。
9.3运输
木质防火门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空运部门的胡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要捆扎牢。不允许挤压、碰撞,并应有防雨、防潮标志。 装卸时,严禁碰、摔、撬。
9.4贮运
木质防火门应存放在库房或敞棚内、防止日晒、雨淋。存放时应平放或侧立于垫木上,垫木高度距地面应大于400mm。库房应保持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