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提要:25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电梯广告”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
来源:青岛日报
作为小区居民,你是否知道,物业公司利用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25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电梯广告”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诉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案。
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崂山区某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当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返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广告费收益,并多次索要,但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委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费用,故物业公司应返还广告费。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