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的房产税 谁来交?

  免收租金期间的生产用房,该由谁来缴税?日前,某公司向税务机关反映,该公司在2013年1月1日将自有空置多时的房产出租给A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5年的租赁合同。为招揽承租人,该公司采取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鉴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而对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应如何征收房产税?就此问题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了相关纳税辅导。

  据了解,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2013年1月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税务机关特别提醒,2013年度房产税已开始申报缴纳,拥有厂房出租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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