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或从3年变5年 分户验收
昨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本次修订将屋面防水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原来的3年、6个月改为5年和2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草案规定,住宅在竣工验收前要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昨日,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陈耀光在吹风会上对本次修订进行了详解。该条例原来是7章45条,现在是7章47条,修改较大,修改12条,删除34条增加35条。
其中草案对屋面防水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原来的3年到、6个月修订改为5年和2年。陈耀光表示,这是因为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电器管线工程与给排水管道工程2年。广东的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广东的条例修订草案从现行的3年和6个月相应修改为5年和2年。而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住宅工程须分户验收
草案还规范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陈耀光表示,草案第18条还规定,住宅的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不作为或将被罚20万元
对该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修订意见,法律责任所列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偏低,建议做适当提高。
监理单位要承担质量责任,若发现建筑材料等存在质量问题,没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者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没有及时责令停止,将责令监理单位改正,罚款额度从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