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的通知

  市内各区、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石家庄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稳定市场、保证民生、促进利用”为目标,统筹兼顾,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根据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结合“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经济工作核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结合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和2013年市区建设思路和实施重点,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二、计划指标分配

  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范围为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井陉矿区,计划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3年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700.37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27.21公顷,占供地总量的75.27%;存量建设用地173.16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4.73%。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15.7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9.36%;拟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84.6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0.64%。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3年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13.9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6.27%;住宅用地213.2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0.44%;工矿仓储用地101.1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4.4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4.5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78%;交通运输用地91.8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11%;水域与水利设施用地125.7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96%。

  住宅用地中,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含保障性住房用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限价商品房用地)为54.09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25.37%;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96.05公顷)之和为150.14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70.42%。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3年建设用地供应布局以《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为主要依据,结合省会三年上水平和年度城建计划进行。

  2013年,长安区供地192.60公顷,桥东区供地58.61公顷,桥西区供地61.25公顷,新华区供地96.66公顷,裕华区供地103.24公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供地162.31公顷,井陉矿区供地25.70公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部门达成按计划用地的共识,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二)严格计划执行

  本供地计划内所列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严格审查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占补平衡措施,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标准的,不能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计划管理,一经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变更。

  (三)强化供地监管

  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密切关注住宅用地中涉及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履约建设情况;禁止住宅用地超规模出让和容积率小于1的供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项目产业类别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严格限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绿化率不得超过20%;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减少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纠纷;及时纠正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和其他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出让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部门沟通,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适时公布土地市场供求、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供应计划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力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关键词: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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