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允十亿税案被判死缓,改判出狱后继续无罪申诉

  唐允十亿税案被判死缓,改判出狱后继续无罪申诉

  唐允原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年10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4月28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唐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时涉案金额高达近10亿元人民币。

  唐允入狱后一直做无罪申诉。

  2011年4月20日,在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关注下,辽宁省高院鉴于唐允已被羁押十年半,将唐允的刑期改判为10年六个月,唐允拿到判决的同日重获自由。

  唐允在辽宁省高院申诉一案,进入审判监督环节后,历经四次审委会,创下了辽宁省高院单一案件召开审委会次数最多的记录。

  出狱后,唐允仍然不服判决,继续进行无罪申诉。

  2012年11月20日,辽宁某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该份报告从会计的角度证明了辽宁省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唐允1995年至1998年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81组的事实不存在。

  2012年6月份,唐允以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期间辽宁省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向锦州市公安机关出具6份“税务鉴定”作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杨洪武、郑朝晖、锦州市公安局杨福长、陈锦生、秦晓波、吴亚凡、佟强、高大光等人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之一分别向锦州市国税局纪委、锦州市纪检委、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具名控告。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女士、梁刘柔芬女士、叶国谦先生对唐允一案正在的高度关注并全力督办;

  第十一届辽宁省侨界全国人大代表沈丽荣女士、张桂平女士正对唐允一案在进行高度关注并全力督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对唐允一案表示特别关注与支持;

  中国侨联对唐允一案正在进行高度关注与支持;

  中国侨联多次组织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部分在京专家、学者委员,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唐允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刑事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且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认为唐允一案堪比“佘祥林”、“赵作海”案;

  有关律师和专家表示,十八大之后,申诉无罪条件已经成熟,期盼通过申诉还唐允一清白。

  唐允一案回顾:

  2000年10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11月24日,被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3年10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唐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审法官孙伟;

  2003年11月1日,唐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则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要求判处唐允死刑立即执行;

  2004年7月,辽宁省检察院撤销抗诉;

  2005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锦州中院重审,要求锦州中院重新做税务鉴定,主审法官张世琦。

  2005年5月,判处唐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审法官金京钊。

  唐允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唐允上诉,维持原判,并通过了死刑核准,主审法官侯占权。

  2006年7月,唐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期间得到了宋承勤、徐鼎昌、王本奎、王守彬、汤敏等全国人大代表和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关注与督办。

  2008年5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取回了藏匿在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的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94年至1996年财务资料证据。

  2009年8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允申诉一案裁定立案再审并提审,主审法官杨铁军。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允申诉一案进行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张锐铭。

  2010年12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允一案的合议庭做出无罪的意见后,提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审委会决定撤销唐允的一、二审判决,发回锦州中院审理。

  2011年1月8日,在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强烈要求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又做出一份决定,撤销唐允的一、二审判决,发去本溪中院审理。

  2011年2月底,由于辽宁省检察院不同意辽宁省法院提审并开庭审理后的案件,发去下级法院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又召开了一次审委会,决定由省法院继续审理”

  2011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唐允改判为十年六个月,同日将唐允释放出狱。并且附带条件,要求唐允的家人出具书面保证唐允恢复自由后不申诉;

  2012年3月23日起,唐允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院撤销辽宁省高院2011年的判决,宣告唐允无罪;

  2012年5月,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锦州银行、国营七七七总厂非法转让银行股权协议无效;

  2012年5月,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唐允个人向辽宁省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州市公安局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个人造成损失。2012年11月15日,以唐允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2012年9月,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向辽宁省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辽宁省检察院对锦

  州中院2000年锦经初字第387号虚假调解书依法进行抗诉;

  2012年9月,唐允向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唐允与辽宁华侨集团公司的

  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州市纪检委将非法占用的唐允个人房产退还;

  2012年11月29日,锦州中院以唐允无法提供付款凭证为由驳回了唐允的诉讼请求;唐允已上

  诉到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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