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外嫁女”分12万土地补偿款

  近年来,“土地补偿款有没有‘外嫁女’的份?”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关注,村民小组的做法通常是“嫁出去的嫁进来的”都没份,不考虑其它任何因素。外嫁女对此有苦难言,这边说:“你已经嫁人了,不是我们村的。”那边又说:“你是别村嫁过来的,不算我们村的。”然而,土地补偿款究竟有没有“外嫁女”的份,让我们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外嫁女”

  户口在村里应分补偿款

  王立花今年35岁,是灵山镇大昌村委会山湖村人。1998年,她嫁给了一名教师,婚后育有一名男孩和一名女孩,他们一直住在丈夫工作所在的大昌小学的宿舍。因丈夫是“招婿入门”,所以王立花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仍落在山湖村。

  2008年1月,因为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分到1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但王立花和两个孩子也是山湖村村民,却一分钱没分到。为此她多次找到村民小组讨说法,均未果。2009年至2012年,村里又3次分配土地补偿款,加上2008年的1万多,每人分得5.4万余元补偿款。

  2010年期间,王立花曾起诉到美兰法院,后因忙于生活未缴纳受理费,被法院以撤案处理。今年村里每人又分了2万多元,王立花更加不甘心了。她认为,在自己结婚前一年,父亲就从村民小组承包了5亩多土地,婚后,他们一直依赖父亲分得的责任田、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怎么就不算山湖村的人?

  她算过一笔账,2008年至今,她和两个孩子应得到16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今年5月24日,王立花和两个孩子将山湖村民小组再次告上美兰法院。

  村民小组

  户口在村里应分补偿款

  山湖村民小组认为,虽然王立花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但她已脱离山湖村一直随丈夫生活,孩子的户口和她一起登记在村里,是因为丈夫是非农业户口,且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村里为方便孩子的生活和上学,才同意他们的户口挂靠村里。

  实际上,王立花婚后压根不在村内生活和生产,也从未尽到村民义务。现在,王立花还在一家器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已经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夫妻两人并非依赖村里的农业种植生活。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分配方案的决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户代表参加,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山湖村民小组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王立花已经嫁人,且不生活在村内,所以不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

  赔偿土地补偿款12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王立花婚后长期不在山湖村生产、生活,未依赖山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王立花和两个孩子实际已脱离山湖村民小组,没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资格。所以一审判决王立花和孩子败诉。

  后王立花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认为,虽然王立花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且丈夫属于城镇居民,但王立花实际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此外,王立花的户口依法登记在山湖村民小组,仍依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没有证据证明王立花在其他农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所以她应具有山湖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两个孩子也应具有山湖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最终,海口中院于今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美兰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山湖村民小组支付王立花和两个孩子12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2008年补偿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未予支持。)

  (案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分配权

  海口中院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 点其实为王立花和两个孩子有没有山湖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这个资格,他们就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而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为基础,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以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实质要件。

  此外,还应该了解土地补偿款的概念。它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是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而且,就土地补偿款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平等的,这就是为什么王立花和两个小孩也有同样的土地补偿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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