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住院77天85万元费用 家属怀疑医院乱收费拒交

提要:9月1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院向死者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诉讼案子。在死者家属出示的医院单据资料中,记者发现苏家斌在该院住院77天,医院开出4个住院号,这些住院号的住院时间出现了重叠,经过计算,住院时间多出了10多天。

  9月1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院向死者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诉讼案子。据了解,患者苏家斌在原广西中医学院(现更名为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广西中医一附院)住院治疗时,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后,于2011年6月9日不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拒绝支付40多万元医疗费。医院认为死者家属有义务承担这笔费用,于是将死者的妻女3人告上法庭。

  患者花去85万医疗费后死去

  2011年3月25日,56岁的苏家斌来到广西中医一附院肝病科就诊。经过医院检查,他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代偿期”,需要进行“肝癌切除手术”治疗。4月2日,医院对他进行了手术。然而,术后他的身体状况一直得不到好转,到了6月9日,患者因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离开了人世。

  “人走了,还产生80多万元的医疗费,这让我们无法接受。”苏家斌的女儿苏雪华说,父亲去世后,她查询了治疗费的总账单,发现父亲住院治疗77天中,共产生了85万元费用,减去前期治疗付清的40多万元,还有40多万元费用未结清。而之前她了解到,治疗“早期肝癌”一般花费3万~5万元就可以康复出院。

  怀疑医院乱收费拒交医疗费

  苏雪华处理好父亲的后事后,就与丈夫欧胜彬一起调取医院的病例和收费单仔细查看,他们发现里面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一天只有24小时,但这一天清单上的‘连续性血液净化’和‘连续性血液净化(机器法)’却分别出现72小时的收费记录。”欧胜彬指着2011年5月25日的一张费用清单说,这两项血液净化分别按每小时68元和40元收取,仅算这一天,医院就有可能多收取了5000多元。

  在死者家属出示的医院单据资料中,记者发现苏家斌在该院住院77天,医院开出4个住院号,这些住院号的住院时间出现了重叠,经过计算,住院时间多出了10多天。比如住院号00274701(入院时间3月25日,出院时间5月3日)、00253060(入院时间4月29日,出院时间5月17日)、00279428(入院时间5月13日,出院时间6月9日)、00281322(入院时间6月1日,无出院时间)。

  除此之外,医院给苏家斌的登记资料也出现了不规范之处。比如性别有写男也有写女,年龄有56岁也有59岁,体重有75公斤也有100公斤,身高有172cm也有168cm。“医院的收费和管理如此混乱,让我对岳父的死亡和80多万元的医疗费产生了怀疑。”欧胜彬说,为了查清岳父的死亡原因和医疗费的真实情况,他们一直未结算其余的40多万元医疗费。

  医院将死者妻女三人告上法庭

  2012年9月12日上午,广西中医一附院将死者苏家斌的3名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和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支付苏家斌住院期间欠下的410242.37元医疗费。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医院在治疗苏家斌期间是否有过错?医院是否存在乱收费?

  原告代理人认为,南宁市医学会已做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南宁市医保中心对医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没有发现乱收费现象。患者苏家斌到医院治疗,与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医院在对其治疗时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所以被告有义务为死者支付所欠的医疗费。在法庭上,原告出具了3名被告是死者法定继承人的证据,以及被告在医院相关单据上的签名。

  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苏家斌到广西中医一附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今患者在医疗中已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由于不存在“父债子还”的法律条文,所以死者生前欠下的钱,不应该由他的妻子和女儿承担。

  至于南宁市医学会做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被告代理人表示不认可,需另请机构再进行鉴定。由于法庭上原告未出示市医保中心的书面证明报告,“医院没有乱收费行为”的说法,被告也不予认可。

  南宁社保局表示未对此事表态

  在法庭上,被告要求原告解释住院时间出现重叠、一天出现72小时的收费记录和单据上的身份信息登记混乱等问题时,法官要求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由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本案择日继续审理。

  9月14日中午,记者与欧胜彬来到广西中医一附院了解上述情况。医院相关人士说,单据上的身份信息登记混乱主要是电脑操控不小心造成。一天出现72小时的收费记录,也许是之前漏写了2天的登记,医务人员就把3天的收费写在同一天里面。至于住院期间出现多个住院号和住院时间重叠问题,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并没有增多。

  如何看待南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9月14日,记者来到南宁市医学会了解情况。一名姓翟的工作人员说,市医学会是在民政局注册的一个民间团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市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是在省级医学会进行。如果家属不认可这个结论,可以到自治区医学会再次鉴定,或者选择其他的鉴定机构。

  随后,记者又来到南宁市社保局了解情况。一名负责人说,2012年4月份南宁市医保中心更名为南宁市社保局。并表示,社保局从未表态和出具过相关材料,来证明苏家斌的医疗纠纷中不存在乱收费问题,况且这方面的问题也不该他们去管。

  律师认为是否承担医疗费应视情况

  针对此案,南国法援律师刘丰铭认为,家属是否需要承担死者的医疗费应视情况而定。患者到医院治疗实际上是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医院在治疗患者过程中没有过错,法定继承人与医院签写的单据所产生的费用,患者死后法定继承人应该要付清这笔费用。反之,如果医院存在过错行为,法定继承人可不用承担或者只承担部分医疗费。

  南国法援律师李涛认为,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去后,如果他生前留有遗产,就应该使用他的遗产去偿还生前的债务。如果他没留有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不需要偿还他的债务。即使在患者失去行为能力治疗之中,其法定继承人签写的用药单据,也不需要他们去偿还这些医药债务,除非医院与他们签订特别约定。当然,该律师的“一家之言”是否站得住脚,尚需经过法庭检验。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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