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可作为拒付房款的抗辩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26日,原告贺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告张先生夫妇签订了购买某小区一处房屋的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张先生夫妇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贺先生,转让总价为2150000元,其中购房合同价1960000元按合同执行,车位、储藏室19万元于交房当日支付给张先生夫妇。
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贺先生支付了合同房款首付款1460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贺先生向张先生借取涉案房屋的钥匙后发现房屋出现裂缝,遂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张先生夫妇修复房屋,并要求暂缓办理过户手续。
经中介公司多次协调,直到2009年12月16日,双方才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先生夫妇才拿到公积金贷款50万元。后双方仍围绕房屋质量问题争论不休,贺先生拒绝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尾款19万元,双方也未完成交房手续。2010年3月5日,贺先生以张先生夫妇拒不交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按期交房并赔偿逾期交房损失20多万元。张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贺先生支付尾款19万元,并向贺先生主张延期过户的违约金。
【庭审聚焦】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1、房屋质量问题能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支付房款的抗辩理由;2、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张先生交房的同时贺先生必须支付尾款19万元,故在贺先生尚未支付19万元尾款的情况下,张先生是否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张先生是否有权拒绝交房。
在庭审之后,经法庭协调,贺先生同意与张先生对于交房与购房尾款进行交接,庭审结束后不久,贺先生就支付了张先生夫妇19万元,而张先生夫妇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了贺先生。而最终,法院也驳回了贺先生的全部主张,而支持了张先生夫妇的部分反诉请求,即由贺先生支付张先生夫妇延期过户的违约金。本案最终以张先生夫妇的胜诉而告终。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购房款的案例,按一般消费者常理来判断,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一些瑕疵,买受人往往会认为可以拒绝支付房款。但是,从法律上讲,支付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房,除非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不能正常使用,该种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受人仍应当按约向出卖人交付房款,当然,买受人在支付了房款并交房之后可以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质量瑕疵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