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电梯困人半小时到场救援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世界电梯保有量最多的国家,每年新增电梯数也是世界第一,截至2011年10月,全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36807台。其他省市曾经出现的“电梯惊魂”事件让更多市民开始关注电梯的安全运行。日前,天津出台《天津市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对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电梯日常维保单位一旦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应在30分钟内抵达救援;区县质监部门接到电梯严重隐患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既无物业服务企业也无业主委员会的社区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居民也是电梯安全责任人

  相对其他城市电梯相关管理规定,津版《办法》的最大特色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所谓“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从居民住宅电梯的角度讲,电梯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本身,而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一般是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居民住宅电梯从本质上来讲是居民的财产之一。可以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也就是居民有权利也必须对电梯的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居民住宅电梯的运行、检验、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天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电梯增加快、数量大、分布广以及电梯安全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办法》结合天津实际,确立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电梯安全监管的共治机制。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过期未检验市民可举报

  《办法》规定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居民可以通过查看《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了解到电梯应检验的时间。如果发现到期未检,应不再使用电梯,马上向物业反映,如得不到解决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举报。《办法》同时规定,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严重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会同实施该项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作出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法》还鼓励在用电梯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

  接到困人报告30分钟内抵达施救

  日常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居民可以要求物业出示完成日常维护保养的凭据。《办法》规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津版《办法》的特色之一。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一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办法》还要求,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如果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处1000元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作为电梯司机的情况,即: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

  无物业也得委托维保单位“管”电梯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目前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多为社区物业撤出许久的“无人管”电梯。而《办法》则明确,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此外,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记者 金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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