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修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记者 通讯员吴梅 陈祖愿)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本市修订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国土房管局了解到,针对新《办法》具体条款,本市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操作性。

  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即负责本辖区内监管建设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查勘和日常巡查工作;二是明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在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的同时,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负监督、检查和指导之责。

  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和标准。根据新《办法》确定“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的模式,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即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的,还要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其参考值为:1200元/ m2。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结构和不同用途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同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进一步明确了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和时限。实施细则就监管账户开立、监管账户变更、建设项目现场查勘、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资金拨付、不明入账处理、撤销监管等7个主要环节操作流程、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具体工作时限做出具体规定,为各环节业务操作提供依据。

  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条件。实施细则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实施细则就每个节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做出了规定,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5%的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节点监管资金的一半。

  进一步明确了购房人交存购房款的方式和途径。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通常情况下购房人可持交款通知书通过售楼现场的监管专用POS机或者商业银行网点柜台2种方式交存房价款。通过监管专用POS机交款既方便又安全,在售楼现场以刷卡的方式直接将房价款刷入由资金监管机构实时监管的专用账户,目前监管专用POS机已经具备一次交款刷多张卡功能。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为更好的维护购房人、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新《办法》规定,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针对以上规定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同时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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