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三大供暖费心事
温度不达标怎么拒缴费 不开暖气为什么还得掏腰包 单位和个人到底谁为供暖买单
法官解读三大供暖“费”心事
明明在供暖使用询问单上签字说明“不开、不用”,为什么还要缴供暖费?以前单位缴费,现在凭什么个人买单?室内温度不达标,是不是可以不缴供暖费?
近日,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来,50%的供暖纠纷是由上述三个问题引发。
据法官介绍,去年底至今年初是《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陪伴居民们度过的第一个供暖季,截至目前,很多采暖用户对该办法仍十分陌生,在一年的时间内,仅东城法院受理的上千件供暖纠纷中,80%以上的案件都是跟上述的三个问题有关。
为此,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对老百姓心中的三大供暖缴费疑问进行了解答和分析。
解惑一
不够暖和 能不能拒缴供暖费?
典型案例:自打搬进在东城区广渠门领航国际公寓的新家,孙先生就没缴过供暖费,他因此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表示,孙先生拖欠2007年11月到2010年3月的供暖费共计9500元,要求如数缴纳。
孙先生对此不以为然。他说自己不缴供暖费的原因是,这几年冬季供暖时,家中温度就从未到过相应标准。为了证明温度未达到标准,孙先生提供了物业维修服务登记单,登记单上显示孙先生曾经因为室温问题向物业报修,但是维修单上并没有具体的室温记录。
法院审理:孙先生虽然有关于温度的报修记录,但并没有登记当时的室内温度,孙先生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的温度到底是多少,因此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判决孙先生如数缴纳供暖费。
■法官解读
温度不足 业主怎样举证
法官表示,“室温不足”是许多供暖案件中业主拒绝缴纳供暖费的理由。
在诉讼中,业主需要提供与室温相关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理据得到法院支持。
室温未达标 维权三注意
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也就是说,在打官司时可以成为证据被法院认可。
准确记录温度。在新的采暖办法出台的同时,市政管委与工商局联合推出了一份《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格式文本,其中规定,当室外温度在零下9℃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该达到18℃,当室外温度低于零下9℃时,室内温度应达到16℃。
因供暖方的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金额要算仔细。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法官表示:目前大部分供暖单位都与业主签订供暖合同,合同内容也都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来执行,但该合同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如果双方另有约定,那么法院将按照另外的约定来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居民没有合同约定,那么出现温度方面的纠纷,法院将以该合同作为参照,进行判决。
解惑二
不开暖气 为什么要缴基础费?
典型案例:吴先生因供暖费问题被告上了法院,他觉得十分“冤枉”,因为多年来,他始终对物业表示“不需要供暖”。
据了解,吴先生所在小区实施分户管理,每年供暖季到来时,负责供暖的物业公司员工会到各户询问是否需要供暖,如果用户不同意,则关闭这一户的暖气阀门。
吴先生自2004年到2010年一直在询问单上注明“不开、不用”并签名。但最近,他还是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物业公司已经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全额支付2004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共计13000余元。
吴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认为,既然没有享用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就不应该支付供暖费。法院查明事实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吴先生同意支付物业公司供暖费8000元。
法院审理:即使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缴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费用的比例可以参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法官解读
供热耗能不因单个用户停用而减少
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缴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的。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
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
为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的基本费用,当然,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暖协议中约定。
解惑三
单位缴费 凭什么变成个人买单?
典型案例:海女士是北京某服装厂的职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为她承租的房屋提供供暖,但该公司并没有与该服装厂签订供暖协议。
自2003年起,资产管理公司就没有收到任何供暖费,于是将海女士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服装厂支付从2003年至今的供暖费共计7000余元。
法庭上,服装厂虽同意为职工海女士支付2010年之前的供暖费,但却认为2010年度(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应该由海女士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资产管理公司长期为服装厂职工居住的房屋供暖的事实,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根据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服装厂应当支付2010年以前的供暖费6000余元。
然而,根据2010年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2010年度的供暖费1700余元,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向海女士个人收取。
■法官解读
除特殊约定 否则谁用谁掏钱
这起纠纷主要涉及的是2010年度之后的供暖费,究竟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的问题。
在2010年之前,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缴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缴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缴纳。”由于当时绝大多数房屋属于公房,其住户为公房承租人,所以规定了由工作单位进行缴纳的原则,具有福利性质。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废止了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新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缴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除非个人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其为职工负担供暖费,或者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由单位为其负担供暖费,那么2010年度之后的供暖费都应该由个人负担。
文/记者 王巍(特别感谢东城法院张安乐、贾愚法官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