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法”可依
提要:为进一步推进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符合建筑设计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住宅产权人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应符合日照、消防、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不受影响。
为保障工作高效推进,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标准化审批程序,细化和减少报建流程,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同时,积极申请财政奖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多方齐抓共管,帮助更多居民早日圆了“电梯梦”。(来源:长治日报 记者刘晓荣)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