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使用公积金
文章来源:有房有家
有2/3以上业主同意就可加装
电梯加装和使用维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以单元(6层共12户)加装电梯为例,只要有8户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加装电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资金筹集方面,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非常大的权限,包括: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通过团购、电梯广告收益、银行信贷等方式降低加装电梯成本;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
各级政府应设专门窗口办理加装手续
各级政府应在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施工图和加装电梯协议,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同时进行改建、扩建的应依法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增设的电梯和井道产权归业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梯号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文如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推动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方便办理、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舆论引导、政策支持和积极服务职能,又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活动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周边邻里关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同时考虑满足消防、疏散、残疾人轮椅和担架病人的需要,提高电梯运行功能。鼓励创新和应用电梯节能技术。
二、申请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二)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单位产权的房屋须单位法人书面同意;
(五)电梯加装和使用维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
(六)符合现行风景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资金筹集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共同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通过团购、电梯广告收益、银行信贷等方式降低加装电梯成本;
(五)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鼓励通过政府支持、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既有住宅加层改造等模式,通过PPP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于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四、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一)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不低于原单位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栋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为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应当考虑符合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联合审查。各级政府应在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施工图和加装电梯协议,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受理窗口负责召集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局、城管执法等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受理窗口反馈书面意见。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代表的全体业主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意见。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同时进行改建、扩建的应依法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三)施工许可。取得同意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审批意见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应同时持监理合同)等到当地政府指定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不予受理,同时责令其停止安装并函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到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规划、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使用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五、政策措施
(一)明确政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梯号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申请人可以按照当地房屋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采取只登记不发证的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优化服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规划、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街道、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活动给以支持和正确引导。
(三)健全管理。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本着节约资源、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试点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