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请撤销董事会决议 万科要求其提供12亿担保金
万科两位投资者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纠纷案获得法院正式受理后,有了新动态。9月22日,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收到深圳(楼盘)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确认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
袁、张两位投资者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扞东律师日前收到万科方面发出的《申请书》。在两案举证期内,万科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万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即原告要求撤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极高的交易,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
在《申请书》中,万科表示,已经为达成交易支付了相当金额的法律、财务费用。“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并表示截至目前:万科为本次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为本次交易聘请香港和大陆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约为850万元。此外,“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申请人(万科)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
万科认为,若被申请人拒绝缴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据悉,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扞东律师已经向法院寄送了《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其认为,“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在本案中,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
宋一欣认为,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例看,此应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