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房产遗赠给孙子?很难!

提要:就在本月,小赵和他的未婚妻打算重新筹备办婚礼的事儿,并把爷爷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要赵先生继承房产,则需要提供小赵奶奶的亡故证明,以及和赵先生平辈儿的小赵姑姑、叔叔们放弃继承的声明。

  老例儿讲究“隔辈儿疼”,爷爷将好东西留给孙子,是司空见惯的事儿。就在最近,市民赵先生的儿子小赵想继承爷爷的房产时,却发现这种“老例儿”面对现代法律颇费周折。

  口头遗嘱不是继承条件

  如今已经27岁的小赵打小儿长在爷爷膝下,是赵家老爷子最爱的长孙。今年2月,眼看着小赵找到了对象准备结婚,赵老爷子一高兴就说,要把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小赵当结婚礼物。

  可这话音还没落地,老人家却因为突发脑溢血故去了,小赵的婚礼也因此推迟。

  就在本月,小赵和他的未婚妻打算重新筹备办婚礼的事儿,并把爷爷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他到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打听却发现,想继承爷爷的房产很难。

  “要直接过户给我,需要有书面的遗嘱。可我们没书面遗嘱啊。”小赵很烦恼。

  为了这事儿,小赵和未婚妻小黄已经折腾了3个星期。几天前,小黄还找到了“口头遗嘱”的说法,以为见到了一线曙光。

  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由于“口头遗嘱”认定太难,再加上《继承法》本身规定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才有效、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等因素,“口头遗嘱”不能成为小赵继承爷爷房产的条件。

  孙辈不是继承人“拖到现在才想起过户,一是因为爷爷刚走我们没心情办这事儿;二是因为有消息说以后遗产继承房产不用公证了,省事省钱。”小赵说。

  以前,继承房产要走公证手续很麻烦。今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规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这样一看,能够绕过公证,流程确实变简单了。但小赵要继承房产最大的问题,却在别处。

  无奈的小赵只得求助于一名如今正当律师的同学,没想到同学给他的回答让他大跌眼镜——小赵根本不算继承人。爷爷留给他的房产,即使留下了书面文字,也只能算“遗赠”。

  果然,在《继承法》中约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其中,没有涉及孙辈。

  “也就是说,这房子我奶奶、我爸、姑姑、我太爷爷太奶奶、小爷爷,甚至我家曾祖都能继承,但是就我们这辈儿不能继承?”查到法条后,小赵蒙了,“这不通常理啊,这是为什么?”

  想得房产还得倒手一次

  昨天,无奈的小赵联系了本报,希望通过本报来支支招。记者了解情况后发现,小赵要想获得爷爷留下的房产,需要由小赵父亲赵先生先继承,再转让给他。

  首先,爷爷这套房产需要明确只归爷爷所有。虽然房产证上只有爷爷的名字,但仍旧要确认是否为婚后财产,奶奶是否持有房产的一部分。否则,这套房屋走遗产继承即使能给小赵,小赵也顶多只能继承爷爷的份额。

  按照小赵的回忆,这套房应该是奶奶故去以后,爷爷用老房子拆迁款购买的。所以这套房可以视作只归爷爷所有。

  如果要赵先生继承房产,则需要提供小赵奶奶的亡故证明,以及和赵先生平辈儿的小赵姑姑、叔叔们放弃继承的声明。在这套房过户给父亲之后,再由父亲以赠与或者交易的方式,将房产挪到小赵名下。和直接继承不一样的是,继承房产不需要继承人有购房资格,但如果接受赠与或者通过交易完成过户,小赵必须有购房资格。

  专家观点

  隔代遗赠需过三关

  针对小赵的案例,记者联系了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他表示,祖辈想要把财产顺利传承给孙辈,其难度远远超过一般人的理解,而且需要“过三关”。

  第一关是遗嘱关。因为《继承法》并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因此,孙辈继承财产只能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

  第二关是主动关。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只要他们没有放弃继承,就视为同意接受继承,而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要求他们主动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继承。按照此前的案例,中华遗嘱库在为继承人提取遗嘱的时候,都会询问并记录继承人是否同意接受继承,并需要为当事人保存证据。

  第三关是时间关。法定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遗赠则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继承事实后两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失效了。很多人因为办理老人后事,一晃两个月就过去了,再申请办手续时,时效已过悔之晚矣。如果遗嘱保存在机构中,即使生前孙子女不知情,那两个月的时间可以从孙子女来领取遗嘱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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