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材生产加工企业管理试行规范

提要:第九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实行千分制,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管理、诚信建设、创新创业五个方面进行考评,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合格”与否。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取消考评“合格”资质,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可恢复生产。

  来源: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山东省石材生产加工企业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石材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推动全省石材产业向绿色集约化发展,提高企业安全环保生产水平,完善厂区建设与管理流程,加快推进山东省向现代化石材产业强省发展,根据全省石材生产加工企业现状,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评定范围为全省石材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评定工作由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邀请安全、环保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定小组进行考评,对符合考评标准的企业发放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 企业考评审核方式和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由专家考评组出具整改意见书,对于限期内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协会将向当地政府提出“暂时关停”的相关建议。

  第五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工作采用实地考察打分制度,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管理流程打分,总分超过600分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尚未进行考评的企业每年可向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提报两次考评申请,由协会统一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考评,已经取得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回收“合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考评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由协会组成考评小组赴企业开展考评打分,考评结果最终由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公示10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后由协会发放“合格”证书。

  第八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将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最低折扣的专业服务,由协会牵头国内优秀服务提供商为企业提供咨询、规划、法律顾问等服务,优先享受省、市级的政策倾斜。

  第九条 企业生产管理考评实行千分制,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管理、诚信建设、创新创业五个方面进行考评,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合格”与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考评标准

  第十条 依法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第十一条 建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等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落实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涵盖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5)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进行吊装、轮锯切割、厂内机动车装卸及上料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形成排查、报告、整改、验收、销号等闭环管理,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污水循环池要设置防护围栏;其他应当注意的安全生产事项(配电室与周边油罐、烧板机要达到安全距离;油罐要有防雷、接地保护,四周配置消防器材;配电室要有灭火器、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配电箱要绝缘隔板、接地保护;线路铺设要规范、电线不得裸露、照明线不得过细;烧板机与气瓶、气瓶与气瓶(氧气瓶、乙炔瓶)保持安全距离;气瓶压力表不得损坏、气瓶禁止放置在室外暴晒、车间安全通道必须畅通;氧气瓶必须具有防护帽、防震圈,放置必须有支架,气瓶严禁倒立使用,乙炔瓶必须设置“回火防止器”;内切机、手持打磨机、水泵和空压机等皮带传动机器设备必须有防护罩)。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1)依法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2)作业场所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要符合防尘、防暑、防寒、防噪声等要求;(3)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4)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5)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醒目警示标识;(6)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和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加强粉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与定期更换配备;(8)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八条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污水循环池、航吊、叉车、配电箱、配电室等),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取消考评“合格”资质,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 环境保护考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包括:(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2)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规程;(3)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4)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设置登记牌(卡),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 厂区环境情况。厂区规划合理,生产区、荒料区、产品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科学;厂区环境整洁,道路或者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厂区无明显废水滩集;厂区荒料、锯泥、废渣、产品等规范堆存,标识清楚,厂区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无明显灰尘,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 具备完善的运输车辆管控机制。产品、荒料、锯泥、下角料运输车辆需清洗后方可驶离厂区,避免带泥出厂,造成路面扬尘污染,厂区内清洗车轮场所需设有污水明沟,避免清洗污水留出厂区。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项目才能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品种、规模、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应与环评报告相符合;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试运行,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前要经环保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工艺、设备要与环评报告相符合;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经劳动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相应管理制度,并在方便醒目位置上墙标示;因大修、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确需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七日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备案;污染治理设施要定期开展维护检修,保持设施正常运转;污水管网应规范整洁,车间内建设完善的内循环污水明沟,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条件的企业要做到雨污分流,沿院墙四周建设雨水收集明沟,建设与厂区面积相匹配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初期雨水不外排;对产生粉尘污染的设备,要有与之配套的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外石材加工活动要采取必要的粉尘收集处理措施;防尘要求最低达到国家三级标准(车间内粉尘浓度不超过8mg/m?,厂区内粉尘浓度不超过1mg/m?);采取降噪措施,车间内生产时关闭车间门窗,厂区绿化选用常绿灌木与常绿乔木相结合以降低噪声,厂界噪声达到国家三级标准(白天噪声不超过65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从事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六条 锯泥、废渣处置情况。锯泥、废渣应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场所;锯泥、废渣清运及时,锯泥必须达到清运干湿度标准;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应引入有资质的清运公司负责锯泥、废渣的清运工作。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信访举报情况。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信访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答复有关群众;对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问题,积极主动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监测和其它监管活动;积极履行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命令,对存在的环境违规违法问题按时整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因不可抗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并积极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生产废水必须循环利用,严禁外排;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冷却液等化学添加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冷却液等化学添加剂或者偷排生产废水的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取消考评“合格”资格,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 经营管理考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架构清晰、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股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设有专职财务工作人员;生产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清晰;能够按协会要求及时提报本企业相关经济信息与发展情况;企业设立专门营销队伍,积极开拓新市场

  第三十一条 公共设施保护和监督情况。厂区周边公共设施由企业负责保护和协助管护(公共设施主要指:路面、地下管道、路沿石、绿化带、路灯等),公共设施发生破坏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厂内建设情况。企业厂房及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划布局。

  第六章 诚信建设考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诚信经营情况。企业应严格遵守贸易合同,认真履约;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把产品质量关,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股东或合伙人之间要依法遵守合约规定,依法经营;企业应认真遵守劳动法,保证职工的权利,为职工提供特殊作业环境下的保护措施,按时发放薪水,不得恶意欠薪。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税收、土地租赁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征用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企业负责人应积极按要求参加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及当地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七章 创业创新加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引进新技术、新生产设备或行业精尖人才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新引进省外或国外荒料,研发新型产品,经评估确认为可填补山东石材及相关产品空白的;企业参股或购买国外矿山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三十九条 企业独立拓展国外市场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条 企业晋升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新三板挂牌、主板上市的企业,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各类产品、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参加参展国内外大型石材建材展会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企业积极参加重大环保社会公益活动,开展企业环境文化建设,参加企业环保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环保部门表彰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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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材  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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