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点农村土地和住房可抵押贷款
海南省政府日前提出在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海南省政府日前提出在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海南省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提出,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海南省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
在试点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海南省规定,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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