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良屋变“凶宅”,并非封建迷信
新京报昨日发表刘高先生的文章认为,凶宅的说法纯属封建迷信,或者是主观感受,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赔偿。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凶杀、自杀等原因使正常房屋突然变成凶宅,不仅一定时期内租不出去而且造成难卖、价值贬值,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绝非封建迷信那么简单。
观点交锋
应当对凶宅贬值担责的是杀人凶手,而非被害人。房东不是起诉把其房屋变成凶宅的凶手或其继续人,而是起诉受害人,是起诉错了对象。
近日,新京报报道,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继而引发了房东、受害人家属和家政公司之间的两起民事官司。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损失50万元。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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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解无果的话,房东败诉没有多大悬念。因为,确如被告李先生所称的那样,其父作为受害人并没有什么过错,该房屋之所以会变成凶宅,并不是李先生及其父的原因,而是由杀人凶手所造成。房东不是起诉把其房屋变成凶宅的凶手或其继续人,而是起诉受害人,显然是起诉错了对象。但该案却引起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即良屋变凶宅,责任人是否应担责?
新京报昨日发表刘高先生的文章认为,凶宅的说法纯属封建迷信,或者是主观感受,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赔偿。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凶杀、自杀等原因使正常房屋突然变成凶宅,不仅一定时期内租不出去而且造成难卖、价值贬值,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绝非封建迷信那么简单。而且凶宅给人的心理造成阴影也是一种精神影响。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与中国台湾地区实行凶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凶宅的事实如实披露,让买主事前所知,就构成违法。中国大陆虽然没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卖方隐瞒凶宅的事实,一般按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允许买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价请求。
在本案中,致害人对凶宅有没有赔偿责任?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房屋贬值等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支持。
当然,与房屋一定时期内租不出去或租价受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具有确实性不同,因凶宅造成的房屋贬值是不确定的,非但不同的买受人出价不同使得损失不同,即便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也会因为没有准确的科学依据使得鉴定结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任意性。然而,损失难以确定并不能成为不予赔偿的理由,而是想法用较为合适的方法进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因为无法进行科学地衡量而由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
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为了统一此类案件的赔偿尺度,有必要像精神损害赔偿那样尽快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一个合理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