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提要:《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

  来源:法治网

  《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终身责任制加永久性标识双保险

  责任人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条例》第16、18条分别规定: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条例》第53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永久性标识不仅给北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追责加了第二重保险,也兼具向公众公示工程责任主体的作用,让工程问题责任人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建设前期、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保修使用

  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责任有细致规定

  《条例》不仅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分章进行规定,还设专章分节规定了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的质量责任,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

  《条例》将工程建设分为了建设前期、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使用五个阶段,并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条例》在保修使用部分中规定,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题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场机制与行政监管并举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专门用一个章节,提出以市场机制与行政监管并举的手段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在市场机制方面,《条例》提出运用质量保险、保修担保和信用管理等市场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2条提出: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条例》第63条提出: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条例》第63条提出: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在行政监管方面,《条例》提出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实施监管;应当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机制;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建立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等。

  《条例》全文请点击本文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进行阅读;本号在今年4月曾推送有关《条例》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报道,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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