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发现漏水引纠纷 市消委会向消费者释疑
验收新房时,发现新房排水管道处漏水,墙面有空鼓及裂缝现象。9月10日,周先生带着一叠很厚的资料到市消委会投诉。
业主拒收新房
周先生反映2013年9月,周生在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海湾郦都”购买了一套房。在2014年6月份在验房时因荣盛房产公司没有出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周先生和部分住户请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7月26日验房。7月30日出具了房屋质量咨询报告。报告载明:水电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墙地面工程中出现排水管道处漏水、一些地方裂缝和空鼓问题。
周先生在2014年8月至今到荣盛房地产公司交涉。2015年8月,根据公司反馈已整改的情况,周先生察看房屋,但发现有些问题还没有整改。可是,荣盛物业公司却要周先生交2014年10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能收房。
周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上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一一打印出来提交给消委会。要求:
1、 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 开发商交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 收楼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应该由荣盛房产公司方承担。
市消委会意见:买受人不得拒绝办理接房手续
市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法律对消费者进行了解释:
一、周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18点明确载明: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认定期间买受人不得拒绝办理接房手续。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根据《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9]291号)第四条有关规定,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
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购买房屋毕竟是人生一大消费项目,要对购房协议和合同进行仔细审议。若有不同意见,与开发商协商,并把协商条款落实到补充协议中。若开发商不同意,应该选择不购买。不要草率签了合同后,再费功夫查阅有关资料想方设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