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技巧与不规范招投标的对策

提要: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产品的方案及详细介绍、技术和商务方面与招标文件的偏离表、投标人的资信证明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准备投标资料五要点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产品的方案及详细介绍、技术和商务方面与招标文件的偏离表、投标人的资信证明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投标文件是描述投标人实力和信誉状况、投标报价竞争力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重要文件,也是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评价投标人的主要依据。企业在产品和实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出高水平的投标文件,是在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因为招标文件中任何含糊不清或未予明确的细节都有可能导致执行合同意见不一致。所以,投标人除了要了解潜在竞争对手情况,从技术、商务等各方面确定投标策略外,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五要点:

  吃透标书 一字不漏地看标书,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内容,摸清招标人的要求及意图,吃透标书的全部内容,切忌出现理解上的错误。

  积累投标经验标书通常大同小异,内容差不多,有经验的话,就可以省时省力,少犯错误。

  投标经验既要理论又要实践,往往一两个错误就可能导致废标。

  拟定合理的投标价格确定投标价格要根据国内、国际市场行情和自己产品成本等因素综合分析来做决策。投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按照自己招标文件上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按期提出自己最优惠的报价来进行竞卖。其中,各项费用一定要精确计算。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一定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就是中标者。招标人通常会从技术、价格、实力三方面来综合考虑,依据标书的要求对投标人分别进行考核打分才决定。

  多提供说明自己优势的文件 比如能说明投标人的技术优于招标人的要求和其它竞争对手的文件,可提前交货的保证和承诺等等.投标人还可将自身的业绩、在其它项目中中标的情况、各方面的评价、产品样本等等有关材料充实到投标文件中,并分别配上详细介绍,以便向评委和招标人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引起他们的重视。

  注意语言规范和格式 虽然标书对投标资料的格式有明确固定的要求,但仍有一部分文件未作格式上的要求。所以投标人需要准备清晰明确的文件。

  参加投标,对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促进和提高。成功地执行一个投标合同,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研发能力的最好方式之一。所以,企业应积极参与招投标的工作,利用这一方式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六注意

  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准确掌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四、正确把握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二)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是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准备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二)谈判阶段。在谈判阶段,应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二是在公开报价后,谈判小组要对各谈判方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阅,以判定谈判方资格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要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小组与各谈判方就技术方案进行谈判,技术谈判结束后,要确定进入下一轮谈判即商务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六是谈判小组与各谈判方分别就商务方案进行谈判,商务谈判结束后,要确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供应商名单。七是组织技术、商务方案均符合要求的各谈判方进行最终承诺报价,最终承诺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要对最终承诺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八是经过对最终承诺报价进行综合评审、评断,并汇总出综合评审结果,最后由谈判小组出具最终谈判结果,推荐预成交方。九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谈判小组出具的谈判结果报告和确定成交的意见,综合审查相关资料,确定最终成交单位,并向成交方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十是组织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在谈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除公开报价外,都应在完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在谈判完全结束前,应切断所有谈判小组成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接触,未经同意不得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进行参观或考察;谈判小组应独立工作,不受外界抗干扰;谈判小组应实行集体负责制,当谈判小组成员对某些事项或决定出现意见分歧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处理,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办法,由谈判小组组长集中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决定有关事项。二是在谈判过程中,要掌握谈判技巧和分寸;谈判小组中,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座次的排列,更应注意角色的配合,同时,还应注意掌握谈判技巧、谈判进程和谈判的整体节奏。三是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可进行多轮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具体数量由谈判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以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合为一个阶段同步进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应保证每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都能得到同样多的谈判机会,四是要注意谈判方谈判代表的资格的有效性,即谈判方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须向谈判小组出具法人授权书。五是要注意运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整个谈判过程都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不仅要遵照《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还应注意遵照本法的其它规定,同时还应注意遵照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不做,法有明文规定的,既要做到主体合法、实体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六是要注意确定成交供应商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在整个谈判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采购文件的完整性,所有采购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包括准备阶段、谈判阶段)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各类附件及个人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必须齐全。另外,因集中采购机构要经常实施竞争性谈判,可将谈判文件、邀请函和各个阶段使用的文件、表格、报告以及相关程序、工作纪律、注意事项等,制作成通用的标准格式或文件范本,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招标工程的投标技巧

  1标段的选择

  业主招标时,常允许一个承包商同时报投多个标段。投标单位要考虑投几个标段、投哪些标段,有力量,承包商尽可能多投标段。报投标段数量太少,投标覆盖面小,限制了投标操作灵活性,降低中标率;太多了,在限定时间内,标书编制任务重,编标人员精力分散,影响标书编写质量而降低中标率,同时还加大了购买、编制标书的费用开支。在选择工程标段位置方面,一是所选标段工程施工内容要与本单位施工强项相吻合;二是要做到标段大小兼顾,施工兼顾,有条件的话,可以到工地现场查看后再做决定;三是要注意避开实力较强的竞争对手。

  2投标书的编制

  编制投标书是投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业主出售标书以后,会很快召开由投标单位参加的标前会并组织现场考查,以解答投标单位对标书及施工现场的疑问。所以,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后要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列出需要业主解答的问题清单和需要在工地现场调查了解的项目清单。工地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貌地形情况、当地气候水文情况、道路交通状况、就地取材的料源分布、天然材料的开采条件和质量、采购材料的价格、各种材料的运输距离、电源水源情况、通信条件、物价消费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综合社会经济情况等。

  现场考查后要立即制定编标计划,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以免造成前松后紧,粗制滥造。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预算标价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预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采用的定额要正确,业主没指定的,一般采用同行业国家最新定额;第二,各项预算单价要考虑施工期间价格浮动因素;第三,工程量以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即使发现有明显的错误,未经业主书面批准不得自选调整;第四,其他项目费用预备费、监理费、暂定金等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列计;第五,预算编制完成后要复核审查,切不可有误。另外还要注意工程预算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中标后施工管理的计划安排和监理工程师监督的依据之一,一定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机构组成、工程施工方案、工地平面布置、工期进度安排、劳力和设备调配、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后勤供应措施等。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直接影响到预算标价及投标的成败,投标单位要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初定几套方案进行测算、比较。以确定合理、经济的方案。工期安排至少要比业主限定时间提前,以取得标书评审中工期提前奖励得分。

  3确定投标最终报价

  投标最终报价是投标单位以标书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预算标价进一步修订的报价,可以在标书中列报,也可以以降低函的形式另报。投标单位投标最终报价一般要占整个投标书分值60%-70%,将对是否中标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一定要根据所做工程预算认真分析、反复比较,以使所确定的最终报价最大限度地接近报价,提高中标率。以下根据招标工程报价类型的不同,就如何确定最终报价分别论述。

  3.1合理标报价

  合理标是工程招投标常用的最基本形式,现阶段黄河下游基建工程施工招标大部分采用这种形式。所谓合理标就是业主根据工程设计预算,制定出工程招标“标底”,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与业主的标底相比较,误差在业主限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称之为“入围”。确定候选中标单位资格后,业主将组织人员全面评审入围单位的投标书,计算出投标单位的整体得分。相反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不在限定范围之内者,称之为“飞标”,此类投标单位已无中标。合理标的报价一般是稍低于业主的标底(-5%--8%)的报价,可能是一个范围,也可能是一个确定的数。所以投标单位要以正确的预算为基础,认真分析研究业主标底的可能范围,计算出投标最优报价即为投标最终报价。合理标最优报价的简单计算公式为:B=A×C×K。

  其中:B为投标最优报价;A为工程设计预算额;C标底系数,一般取0.90-0.95;K为报价系数,一般取0.92-0.95.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愈接近B值得分愈高。

  3.2复合标报价

  复合标是合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工程的标底是由业主标底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加权平均复合而得,并称为“复合标底”。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分别与业主的标底相比,其误差在业主规定的范围内,称之为“第一次入围”。第一次入围的各投标单位之最终报价的平均值与业主标底加权平均,从而得出复合标底。而后,第一次入围的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与再复合标底相比,其误差在业主规定的范围之内者,称之为“第二次入围”。第二次入围的投标单位取得候选中标单位资格,业主将组织人员全面评审这些单位的投标书,计算出各单位的整体投标得分。无论第一次是否入围,凡第二次没有入围的投标单位,均称之为“飞标”,此类投标单位已无中标资格。所以,在投复合标工程项目时,除要分析业主的标底外,还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投标报价,测算出复合标底的大致范围。复合标工程项目投标最优报价是稍低于或者等于复合标底的报价,最优报价的计算公式为:B={A×c×d1+[(R1+R2+…+Rn)/n×d2]}×k

  其中:B为投标最优报价;A为报价工程设计预算额;c为业主标底系数,一般取0.92-0.95;d1、d2为系数,d1+d2=1;R1、R2…Rn为各投标单位最终报价;n为投标单位个数;k为报价系数,一般取0.95-1。

  3.3低价标报价

  低价标是工程招标的一种特有形式,即投标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优选中标。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兴建的工程,多采取这种招标形式,如黄河小浪底工程等。这类项目常常是在国际上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都具有较强的实力,竞争比较激烈;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和监督,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比较严格,从招标投标到合同实施,全部建设过程按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参与此类工程项目投标时不可为了中标,而盲目压低投标报价,造成中标后亏本施工。投标单位要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全面情况,优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水平,测算出工程施工的成本价。低价标的投标最终报价以不低于成本价为原则。

  确定投标最终报价除按上述不同报价类型分析考虑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有多个标段时,各标段的最终报价不要在一个标准水平上,要有一定的阶梯度。也就是说以正常预算为基本点而增降的最终报价,各标段增降幅度要有一定的阶梯差,这样可保证其中一个标段的报价接近最优报价,不会出现整体“飞标”的现象。这就是前面所讲尽可能多投标段的原因。二是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的投标报价,做到知己知彼,这是一项难度较大但很有实际意义的工作,如果能把对手的报价分析透,既可使自家的报价优于对手,又可避免为了中标而过多压低报价、从而在中标后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三是在有些情况吃不准时,最终报价以偏低不偏高为原则。总之,测算、确定投标最终报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往往有许多因素无法确定,要靠积累的经验分析判断。所以,作为承包商要注意工程投标经验的积累,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中标“诀窍”

  要想获得政府订单,重要的一环是投标。投标是公平而又残酷的竞争,是实力、信誉、经验等多方面综合能力的比拼,任何细小的疏忽都会使投标商与夺标无缘。那么,中标有“诀窍”吗?

  据有关专家介绍,评标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企业的基本情况;投标标的物的情况;报价情况;企业的信誉情况;现场安装能力。也就是说企业应投入力量,重点就这五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反应,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

  给评标专家留下深刻印象

  从投标角度讲,企业应首先介绍自身的基本情况,而如果仅介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往往不会给评标专家们留下太多、太深的印象。如果企业能将“市场占有率”、“投标中标率”等最能证明企业实力和业绩的证书、数据写进标书,那么一定会引起招标人的注意。

  有针对性地提高产品内涵

  企业在介绍所提供产品前,应仔细研究符合投标人在技术、价格方面的需要,技术先进、价格昂贵或价格低廉、技术落后都不可能顺利中标。同时企业应充分展示产品内涵,不能仅仅简单描述产品的功能,而应把产品的独特优势、优质的售后服务说明清楚。

  一步到位的报价

  企业既不应该认为政府采购是为了省钱,而在报价中一味压低价格,甚至不惜亏损来竞标;也不应该认为政府采购购买力大,支付力强,有利可图,便怀着侥幸心理,盲目抬高报价。而应根据本企业产品实际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再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及竞争对手进行综合考虑,仔细测算出合理、适中、一步到位的报价。

  精心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企业形象的一种展示,一本散页的投标文件不会给评标专家们留下工作作风严谨、周密的印象。所以,企业要想顺利中标,就不能忽视一些细小的枝节,对投标文件从外观设计到具体内容都应精心策划和制作,投标文件要装订成册,内容编排、分类应更利于评委阅读,应尽量避免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未做出反应或做出不充分的反应,以及报价前后不一致等错误。

  加强联系与沟通

  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很多,要求也很高。企业应及时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参加学习,充分了解政府采购的政策、意向、信息,及时克服和纠正自身不足,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面对商机无限的政府采购,企业不仅要提高自身素质,以不断进步的技术、创新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增强竞争实力。同时也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落标,不能因一次没有中标就失去信心。

  供应商应该看到,政府采购事业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只有将企业的命运兴衰与政府密切联系,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才不会被淘汰。

  不规范招投标与对策

  案例一:先斩后奏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

  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对策:

  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所体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评标环节,即评标过程中如何避免领导指示、少数人主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核心在于评委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此分为三个大部分进行规范,一是评标主体的组建,标准力图通过评标主体组建过程中的充分随机性保证评标主体的无利害性;二是评标机制的健全,评标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领导指示、少数意见主导评标结果的潜在原因之一,试想,评委的权利足够的充分、评委的责任足够的明确,评委在自己下笔时总要多些顾忌;三是评标程序的合理设置。

  案例四: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标准对策:

  基于招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项规定即为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评价,即审查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否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基础。如果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评定等级将被直接限定在不可信级别。

  案例五: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法,工期延误。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招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案例六:排斥投标

  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标准对策:

  量身定做招标规则在资格审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针对这一问题,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招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案例七:请人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的马虎一些。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其操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围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将这一问题作了如下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围标的天敌。

  案例八:张冠李戴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其公司在该市从事过此种工程,并且与该市合作得非常愉快。故此工程,该市仍然希望该公司中标。但是评标的结果,其公司名列第三名。由于业主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业主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其公司中标。

  标准对策:

  评标标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可信度标准对于评标标准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首先要求评标标准应详尽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及各评标因素的评审方法(如是否为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如为定量性评审因素其分值权重等),并且要求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完全公开,在一致性评价中则要求评标过程中不得对评标标准进行任何更改。

  案例九:串通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的合同!

  案例十:阴阳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选择建筑公司为其施工,该市所有招标均要求进市交易中心。为了应付市主管部门的检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市招标办的程序及要求发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标人暗中与房地产公司磋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房地产公司重新起草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该份新合同提高了招投标文件中的价款。房地产公司清楚这样一份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同的合同在主管部门那里一定审核不过,于是招标人为了应付检查,又和中标人签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但是双方约定以私下签订的合同为准。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认为,招标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其含义自然包括合同履行阶段对招标所确定的合同的真实履行,招标所有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为招标项目选择一个最优的合同,所以标准一方面要求在招标规则制定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周全的设定,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合同变更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根据标准一致性审查的要求,这些招标规则均应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完全的履行,否则会对其评级结论带来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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