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修訂土地管理條例 征地補償安置將不設時限
5年後,珠海再對土地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昨天,南都記者從市法制局獲悉,《珠海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編制完成,與2006年通過的老條例相比,新條例草案刪除“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七十”的規定,同時更加強調被征地對象就征地補償方案等的聽證權利。
1變 征地公告發佈主體變為市政府
早在2006年珠海人大就制定通過了《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下稱“老條例”),並於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該條例曾被小範圍修訂。此次是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擬用特區立法權對此進行再修。
此次重修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征地公告發佈的主體予以變換。去年10月,雲南晉寧曾因征地引發重大衝突事件。而這起事件的起因,很大程度是因為征地資訊公開存在內容不全面、公開行為不規範、公開程式不健全、群眾獲知公開信息不便捷不及時等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國土資源部隨後發出通知,強調市、縣政府為征地實施和征地資訊公開的主體。
老條例在“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一章中,規定發佈征地公告的主體是市土地主管部門即國土部門。而新條例草案中則規定為市政府。
2變 “不低於70%”已無存在必要
老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起始價和保留價應當以市政府頒佈的基準地價為依據制定。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七十。”土地出讓價格不低於基準地價的70%,這一條款在新條例草案中被刪除。
市政府有關人士解釋,這是因為近年來土地出讓市場的監管有了變化。其介紹,珠海土地市場實行動態監測分析制度,市政府每兩年對基準地價修訂一次,必要時還會根據市、區經濟發展以及城市規劃的調整情況適時做出修訂。因此“不低於70%”的條款約束事實上已經無存在必要。
3變 征地程式刪掉公告時限強調聽證
記者對比發現,新老兩版條例在征地程式上大同小異。不過,老條例含有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限,如在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合併進行,公告期不得少於十五日。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少於五個工作日”。而新條例草案中刪除了這一時限規定。
同時,新條例在此基礎上強調了被征地對象的聽證權利,“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突出了“書面告知”,比老條例中僅規定的“告知”更為規範。此外,新增規定強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