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漏水原因不明 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提要:5月27日,谢女士与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纠纷案划上句号,盐都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谢女士维修费用和经济损失30000元。在案件审理中,开发商认为漏水原因系楼上用户所致,要求将楼上用户列为第三人,由第三人进行赔偿。

  来源:盐城晚报

  5月27日,谢女士与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纠纷案划上句号,盐都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谢女士维修费用和经济损失30000元。

  2011年10月17日,谢女士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城南新区某小区商住楼。2012年9月29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谢女士。谢女士在装修过程中,突然发现卫生间上方漏水,水滴虽不大,但不停地慢慢渗出。谢女士当即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怀疑是楼上住户卫生间部位施工装潢不当所致,通过协调对楼上住户的卫生间进行检查,换装水管重做防水。然而,该部位以后仍然漏水,故谢女士向盐都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开发商认为漏水原因系楼上用户所致,要求将楼上用户列为第三人,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在法院审理期间,卫生间上方有时漏水,有时不漏水,捉摸不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漏水原因。在判决前夕,卫生间暂不漏水。

  法院认为,谢女士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应该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保证商品房的质量。谢女士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现屋面渗漏,影响整套房屋的装修和使用。对此,开发商应承担及时排查和维修的责任。开发商辩称,谢女士房屋的渗漏是由于第三人不当装修所致,没有证据,不予采信。因目前房屋未渗漏,如再发生渗漏,由谢女士负责修理,开发商予以配合和协调。结合谢女士购买建材、与他人签订装潢合同、渗漏维修费用、出租收益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开发商赔偿谢女士维修费用和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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