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完税证明帮人获购房资格 涉嫌受贿受审

  涉嫌收取好处费后,和同事合伙违规开出近千份完税证明,帮助不符合购房政策的人获得购房资格。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陈某因受贿,一审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某不服上诉,此案近日在中院二审开庭。

  协税员涉嫌收好处费

  35岁的陈某,原是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至2013年4月22日,陈某在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任协税员,负责咨询、电子税务局辅导等工作。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王某崇(另案处理)为使原本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人员规避限购政策,获取深圳购房资格,找深圳市保税区地税局协税员吴某标(另案处理)帮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王某崇又通过吴某标找到陈某,请二人利用在地税局窗口从事受理纳税申报的职务便利,帮助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承诺给他们好处费。

  于是,王某崇先提供原本不具备购买深圳房产资格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应缴税额等信息,陈某再根据这些材料制作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吴某标在税务征管系统上通过汇总申报、明细补录等方式补录缴税明细,吴某标打印完税证明后经陈某将完税证明转交王某崇。

  通过这种方式,吴某标、陈某违规为王某崇补录了近千份缴税明细并开具完税证明,使多名原本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的人员规避限购政策,从而获得了深圳购房资格。

  在此过程中,陈某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到王某崇账户转来的钱款一共人民币78万余元。收到钱后,陈某分多次转给吴某标34.86万元。除11万余元用于补缴税款外,剩余款项由陈某分得。

  另据指控:2011年5月至7月,陈某再次受王某崇的请托,分多次收取了王某崇现金15万元,帮王某崇开具了1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这次,陈某找到深圳市地税局福田分局工作人员吴某良(另案处理)帮忙开具1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给吴某良12万元。吴某良又找宝安区福永地税所的李某健(另案处理),非法开具了该1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王某崇收到陈某交给的该1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后,发现其无法用于房产过户,要求陈某退款,陈某遂和吴某良一起将款项退还。

  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陈某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系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接受调查询问时,交代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但陈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受贿款项依法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庭上请求判缓刑

  此案在中院二审开庭时,陈某认为现在房地产调控已经放松,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影响已经很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陈某称,自己为从犯,且为被教唆犯罪。此案开始是吴某标、王某崇合伙,因吴忙不过来,才与王一起教唆拉拢自己加入。他表示:“我只是帮吴某标填表的,本身没有补录和审查的权限。”

  陈某说,他们按一单400到500元收取好处费,大部分钱都交了税款。留存的费用基本交纳了税费、罚金等,甚至有亏损,更谈不上获得利益而构成受贿。

  法官问“赃款如何分配”等问题,陈某以“不清楚”作答。证据显示,“好处费”都是先转入陈某账户,但陈某庭上说不记得给吴某标分了多少钱。法官追问他以前在办案机关交代的是否属实,陈某表示属实。

  陈某及其律师辩称,陈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宣教活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主动配合侦查调查,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考虑判处其缓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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