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欲为租赁合同办证 公证员提出可靠建议获赞

  不久前,南京钟山公证处公证员杨爱娥接待了一位刘先生。刘先生在南京中心区有一处房产欲出租,近期就准备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租期为3年,为预防纠纷,双方都想对这个租赁合同办理公证,刘先生特意前来咨询如何办理。

  公证员了解事情经过后,首先审查了双方合同,公证员发现,合同中对于房屋的修理费用,刘先生约定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房屋的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另外,公证员也建议刘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租赁到期后,承租方若不续签,也不来办理搬迁手续,可由出租方将承租方的物品进行搬迁,并办理搬迁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如此约定既可防止承租方怠于搬迁,而导致出租方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可防止出租方单方强行搬迁而导致承租方的物品出现破损或缺少而产生争议。

  听完相关合同条款的建议,刘先生非常高兴,表示此次前来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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