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雷“暴力性接管”雷士照明凸显法治隐忧

提要: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吴长江与同学一起创办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之后经过多年的发展,于2006年成立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吴长江指责王冬雷在2013年将雷士品牌的光源生产转移至德豪润达,称其想掏空雷士照明。

  第二次,是创始人与资本方的纠纷,使雷士照明面临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集体抵制,当年业绩大幅度下滑。

  这一次,王冬雷和吴长江间的隔空对战还在继续,互相指责对方违规,甚至不惜互揭对方老底,“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掏空上市公司”、“欠赌债4亿”等等字眼轮番上阵。据媒体披露,重庆万州工厂又像2012年一样停产了。据工厂管理人员透露:“工厂自8月8日后就开始停产,计划放假一周。”消息称,该工厂停产一天损失200万元。

  吴长江并不讳言:“三次风波都是股权之争、公司控制权之争,只是形式不一样而已。第一次,大家还有着同学情,比较友善;第二次,是用了资本的手段,让我损失很大;第三次,暴力手段血洗。一次比一次凶险,一次比一次激烈。”

  第三次的所谓“暴力手段血洗”,以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暂告终结。

  王冬雷承认已经做好“2014年业绩下滑的心理准备”。

  在外人眼中,雷士照明拥有优异的经营业绩,也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秉承了现代法治理念的明星企业,近来却上演了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暴力性接管”事件。

  一系列问题也令人疑窦丛生:作为独立法人的境内公司原本运行正常的治理机制为何会在瞬间被摧垮?外资与上市背景为何没能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母子公司之间通过股权的控制关系为何会转化成暴力性接管?合法的手段与公力救济机制为何被弃之不顾而选择私力性的“夺宫”模式?

  汪青松表示,在境外控股、境内设厂、集团化经营已极为普遍的今天,在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中,该如何保障中国法律的贯彻落实、真正实现企业法治化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汪青松认为,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不存在法外空间,其内部的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能凭借股权上的控制关系或职务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肆意扩大私力救济的边界。

  “即使控股股东进行接管时所依据的控制公司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也应当按照公司层级将控股股东的意志合法地转化为公司意志,并作出形式完整的书面文件,然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免职的管理者移交公司相关印章、资料财产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接收主体等。如果对方拒不移交,按照现行法律,接管人也不能通过私力的方式强行索要,而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诉请法院强制移交。”汪青松说。

  公司员工权益不应受到影响

  对于这场风波,雷士照明的员工们如何看待?

  裴金华表示,自己当初被困在办公室,连上厕所都受到限制,至今还心有余悸。“网络系统被侵占,一亿多元的订单现在都发不出去了。报销费用无法办理,再这样下去我们的工资也发不了了。”裴金华说。

  雷士照明市场中心运营官朱宏也对公司运营处于停滞状态表示担忧,“连电脑上的U盘、U盾都被抢走了”。

  雷士照明销售支持中心经理王镇堃的说法或许代表了大多数员工的心声。他坦言,无论上面怎么斗,他们最关心的还是能不能保有目前这份工作,而业绩下滑,首先就意味着收入的锐减,生活将受到影响。

  截至2013年年底,雷士照明共有员工8785人。

  雷士照明的控制权之争从目前来看,未有任何要结束的迹象。王冬雷表示,这得取决于吴长江何时履行董事会决议,并表示要向政府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吴长江则坚持董事会的罢免不合程序,他有向港交所和法院起诉的权利。

  那么,相关变更程序能否在工商部门顺利进行呢?《法制日报》记者试图采访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局,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局仅通过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雷士照明内斗事件属于企业自身行为,“我们这边部门没有参与”。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则表示,公司管理层纠纷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高级形态,更应自觉地秉承法治精神,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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