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批经适房五年期满 要拿红本需补缴收益

 深圳市住建局称缴纳办法已送审

  深圳首批经适房项目桃源村三期销售已满5年,达到上市转让年限,部分业主要求不缴纳增值收益办理完全产权。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以及经适房相关管理规定,获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必须补缴增值收益,具体缴纳办法已送审待定。

 获得完全产权需缴增值收益

  桃源村三期是深圳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有业主表示,因为已经达到5年的合同期满条件,希望政府办理相关手续,让业主获得完全产权。有业主向记者出示的购房合同显示,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只说了要转让时有收益分成,对于获得全部产权没有明确要求”,对于该条款内容,有业主表示“取得全部产权”和“上市转让”应该进行区别,办理全部产权不必缴纳增值收益。

  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此事。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桃源村三期销售时间是在2008年7月,而在早于合同签订的2008年1月,深圳出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2010年6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出台,也对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要求政府直接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不缴增值收益价款,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不鼓励经适房入市交易获利

  “一旦办了红本,就意味着房子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房,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一旦给了红本,以后在市场上的行为就难以监管了”。深圳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霭贫表示,保障房的本质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拥有绿本和红本对居住来说不造成任何影响,而经适房一旦获取商品房产权,就已经脱离了保障房监管体系,假如业主把房屋拿去出售,将导致新一轮的社会公平危机,对保障房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也将予以支持并积极办理。

  至于经适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市住建局对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已提请市政府审议。该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该局即可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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