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正式实施

  本报南宁讯(记者/陈江 通讯员/陈芸 林贞晶)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举报环境违法的范围、奖励办法作了更全面和针对性的修改。

  据悉,新《办法》将“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均列入了举报的范围。

  新《办法》规定举报符合上述范围的,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列为重大价值线索,并奖励人民币2-3万元;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万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举报内容属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每起奖励人民币800元。

  此前,2013年3月15日自治区环保厅曾颁布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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